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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城市要全面提高公民综合素质/崔照铭

时间:2024-07-13 09:3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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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城市要全面提高公民综合素质

崔照铭


创建文明城市,是国务院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层面、吸引外来投资而举行的一次全国范围的创建活动。文明城市的创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支撑,是招商引资的良好载体,我国政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作出了创建文明城市的决定,是非常正确及时的,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创建文明城市,不在于发几个文件,不在于开几个会,也不在于喊几个口号,而在于社会全方位文明程度的提高。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每个城市的市民群众都自觉地投身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上至领导干部,下至每一个普通赏党员、群众,都经营着自己那文明的窗口,文明城市才会名副其实。具体到一个部门来说,执法部门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服务部门要周到细心,热情大方;商家要诚信经营,劳动致富;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服务到位,不设障碍;教育部门要教育学生文明礼貌,诚实做人;每个市民对待外来人员要热情大方有问必答等等,这些看似都是小事,但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明水平。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把创建文明城市作为大事来抓,不能光喊口号,要做扎扎实实地工作。首先是机关党员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倡导文明用语,不说脏话,爱护公物,做文明城市创建的模范。其次是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小学生的德育教育,让中学生从小接受文明的熏陶;第三是出租车行业要规范,倡导文明服务,守法出租。因为出租车行业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监测线,有关部门应抓好这方面的教育。第四商家要诚信经营,文明经营,守法经营,不欺骗,不欺诈。第五是工厂、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第六是做父母的要率先垂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言传身教的作用至关重要,当父母在花园折一朵花,孩子就有可能以后折一百朵甚至上千朵,因此作为家长要时时处处给孩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让文明之花在孩子幼小的心灵扎根。
同时,为了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可以在各行各业开展文明之星、文明单位评比活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告别不文明行为签名活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设曝光台,对那些不文明行为在全社会进行谴责和曝光,真正在全社会掀起一场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让全市群众都来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不留死角,那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城市就真正成为了外来投资者的乐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我国必将成为全世界的经济强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电话:0546-2581258



开证银行拒付信用证的必要条件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居松南

摘要: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付款结算工具,开证银行在拒付时应当具备必要的时间及其他条件,若这些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开征银行丧失了基于信用证的拒付权利,得面临付款之义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得到信用证当事人的执行,基于UCP600的权利行使也成为信用证当事人的义务。信用证虽然是开证行应申请人所做的承诺,但信用证的核心在于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保证信用证得到兑付。当相应单据提交给开证银行被认定为不符单据时,则开证银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一旦单据被认定为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则受益人即得不到开证行的兑付,受益人即会竭力从单据角度出发争取自己的权利,以得到信用证的庇护。作为信用证义务的首要承担人,开证行一旦拒付不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信用证拒付的时间条件
UCP600在其第14条b中明确表述“A nor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r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shall each have a maxium of five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 This period is not curtailed or otherwise affected by the occurrenc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any expiry date or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该条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银行或者保兑银行以及开证银行有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期限,从提交单据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而且这个期限不受提交单据日适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缩短。本条款可以视为开征银行审核单据关于时间规定的核心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规定和UCP500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UCP500中规定的时间为7天,且适用的词汇为“reasonable”即合理的期限。依据原先的规定,许多信用证开证行将其理解为有最多7天来审核单据,但是这种观点却遭到了银行委员会的明显反对。在相应的司法案例中也得到了确认,即开证银行首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单据,其次才是7天,如果提交的单据非常简单,而银行审核的时间仍为7天,则开征银行被认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单据并对外拒付,从而判令开证银行丧失了拒付的权利。
在UCP600中该说法得到了更改,将银行的拒付时间正式表述为5个银行工作日,从而赋予了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单据的权利。该时间是开征银行应当遵循的绝对期间,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延长、终止。开征银行如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完毕,并对外发出拒付的指令,则开证银行即丧失了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换言之,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二、 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为准原则
所谓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原则,即开征银行应当一次性地提出单据的不符所在,开证银行第一次提出的不符方可被认定为不符,其后再次提出的不符被视为开征银行对后续不符点的放弃。这一点UCP600第16条的C款做了明确规定,即“When a nor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r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or the issuing bank decides to refuse hornour or negotiae, it must give a single notice to that effect to the presenter“
信用证单据纷繁复杂且多样,信用证本身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单据的不符可能存在各中类型,如果开证银行不能在首次即全部提出相应的不符点,则会造成不符延绵不绝,增加相应当事人的负担。从另外一个情形来看,开证银行系信用证的首要承担方,对于信用证更为熟悉,开证银行更有能力全部审核出全部不符点。UCP600对此做出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开征银行的权利,从而更为有利于对受益人的保护。

三、 开证银行独立判断不符原则
信用证系开证银行对外所做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开证银行基于信用证和单据来判定双方是否为不符,信用证关系和贸易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虽然存在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一点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也是信用证能够得到多方认同并执行的重要原因,如果任由贸易合同关系渗透入信用证法律关系,则将贸易行为的复杂掺杂进信用证交易关系,徒增信用证当事人的负担,也不符合信用证的基石。
正是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视同看成是开证银行和受益人两者的关系。在信用证开征银行收到提示单据时,则信用证开证银行有权基于自身的判断对受益人做出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信用证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仅仅可以为银行的拒付意思提供参考,而不能替代开证行单独的意思表示。基于此,开证行对外所做出的诸如信用证不符正在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中的表述不能构成开证行的拒付表示。
同样,在实务当中经常出现开证行在拒付之后说该不符点正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其后又做出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故同意付款的表示。笔者认为,开证行是否放弃不符点仍应视同为开证行单独的意思表示,即便是申请人接受不符,也视同开证行接受相应不符单据,从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四、 开证行表明所持单据的态度原则
开证行一旦对外做出拒付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对单据的处理态度。这种处理态度根据UCP600的规定有四种,其一是等待单据提交人进一步意思表示;其二为径直退回单据;其三为开证银行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四为按照先前提示人的要求从事。
信用证交易本质上存在着和其密切相关的真实贸易行为,而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即为单据,单据的接受、转递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产生重要影响。信用证开证行做出上述意思表示才能明确决定单据的下一步行动。也能为单据提交人就单据采取措施提供明确依据,因为就单据提示人而言,在接受到开证行的不符提示后,可以自行修改单据重新提交,提交人可以自行催促申请人接受不符的单据,另外包括受益人在内的提示方也可以将单据要求退回转而直接要求申请人要求付款等等多种手段可以采用。这些方式的行使都将有利于受益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开证行不能表明其对所持单据的态度,开证行是无权拒付的。

五、 开证行不得放单原则
所谓开证行不得放单原则呢,系指开证行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必须确保其所收到单据后未将单据直接交给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拿到了单据,则可视同开证行接受了单据,而不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开证行无权对外拒付。正如上文所指的是,信用证交易下实际存在着真实的贸易行为,所谓单据只是代表信用证下货物的凭证,开证银行一旦将单据提交给了申请人,则意味着申请人已经接受了信用证下的真实交易。基于最普通的民法关系,申请人不能一方面拿到货物,一方面却拒绝付款。同理,开征银行一旦决定将单据放给申请人,则说明开证银行已和申请人就单据相符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说开征银行同意受益人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其要求付款,开证银行也就无权再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做出不符的表示。

六、 开证行不得叙做提货担保原则
所谓开证行不得叙做提货担保原则是指,开证行在对其所持有的受益人提交的提单向船运公司提供了提货担保,则丧失了继续主张单据不符的权利。
提货担保在近海贸易中较为常见,进口商为了尽快提取货物,在还未收到提单正本的情况下凭借银行的担保向船运公司要求提货,船运公司则因为银行卓越的信誉一般依据副本提单和银行保函仍会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
在银行提供提货担保的情况下一般开证行还未能收到单据,此时银行已经同意货物放给申请人,则在单据提交给开征银行的情形下,可以视同开证行已经实际上将单据交付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经获取了信用证下的货物,开证行自然无权对信用证宣称不符。
七、 信用证单据的表面不符原则
该原则是指信用证单据的不符应当基于表面进行判断,而非信用证交易下的货物等行为。这也是信用证的核心原则,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信用证作为广受接受的结算工具,开征银行在拒付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以上任一条件的违反,均导致开证行拒付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受益人在发现开征银行存在上述行为时可立即起诉开证银行要求其付款,开证银行必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居松南 律师
Email:pinesouth@163.com
www.lawuser.com.cn
13851473926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九条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