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借款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防止政府信用转化为财政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信用合作协议》的落实和执行。建投公司为政府信用项下的指定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为监督借款人用款和还款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监督人),其中财政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用项下的借款人必须遵守本规定,非政府信用项下和《信用合作协议》以外的借款人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原则。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须按借款使用、偿债准备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各部门按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协议对政府信用项下的贷款负有责任。
(二)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借款人作为借款主体是项目执行单位,同时也是用款主体和还债主体。
(三)专款专用原则。开发银行贷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国家控股单位受市政府委托开展投融资活动,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批复,认真做好项目预算并规范实施。
(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规,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速度,完善对委托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度。
(三)建立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制度及资金使用签批制度,公司内部项目合同和经费的日常签批应符合会计规范;积极主动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责下的内部会计核算、效能分析;除总经理依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程序外,其余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聘任应符合岗位要求,职责分工明确。
(五)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文件的存档和财务档案、工程档案的建立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
(六)以推动朝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建设良性健康运行的投融资平台,在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活动。
第六条 监督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二)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偿债发生困难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每年须由审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政府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管理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项目范围。
凡纳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中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项目,均纳入偿债准备金项目范围。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还款承诺。
朝阳市政府将全面执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严格按约定偿还贷款。
(二)偿债准备金来源与规模。
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证项目建设资本金的前提下,市政府将以下资金做为偿债准备金来源:
1、贷款涉及项目的开发收益;
2、北大街、凤凰组团的土地增值收益;
3、贷款项目经营中收回的全部成本;
4、涉及贷款项目的行政事业收费;
5、财政逐年对城建的投入。
(三)偿债准备金账户的建立。
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市政府委托建投公司在朝阳市商业银行开立偿债准备金账户,并实行余额控制。
(四)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1、偿债准备金账户专款专用,账户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贷款项目滚存使用,北大街、凤凰组团开发全部资金收支实行项目封闭管理;
2、账户余额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最低限额部分,可对北大街、凤凰组团等项目开发实行再投入;
3、偿债准备金账户最低余额不应低于当期还本付息额,不足部分应在当期还本付息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差额,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4、建投公司承诺赋予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启动“被动扣款”机制的权利,并将权利转换为法律主张,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权益。
5、偿债准备金账户由市政府授权建投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的监管。
(五)偿债准备金的监管。
1、偿债准备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将作为召开国家开发银行和朝阳市政府的信用建设协调会的主要内容之一。
v2、为加强对偿债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资金使用部门自查,监督人监查、审计的三层监管体系。
(1)资金使用部门自查。
借款人每年要对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支付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报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审查。
(2)监督人的监管。
监督人负责对偿债准备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报告,上报政府的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九条 借款人每年末做好下一年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调度计划,报财政审查后由政府批准执行,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政府信用项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借款人应于每月底前8日内(年底前25日内)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监督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等资料。对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位情况、到期还本付息资金出现缺口、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和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等,借款人要及时报告监督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完成各种调研、调查、统计等项工作;每年及时将市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等财政报表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严禁弄虚作假、缓报、漏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