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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大提速莫忘沿线群众通行方便/杨涛

时间:2024-07-08 18:0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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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大提速莫忘沿线群众通行方便
杨涛
中国广播网11月23日报道,明年铁路将实行第六次大提速,届时旅客列车的运行速度将由现在的时速160公里增至电气化改造完成后列车的运行时速的200公里。为了保证客运列车速度的提升,铁道部对现有的货物列车运行状况进行改造,满足从现在时速40公里提升到时速80公里的运行速度。
这些年来,旅客们在铁路的五次大提速中真正享受到了其快捷方便的好处,经常出差坐火车的笔者也不例外,铁路部门也因为大提速抢回了不少客源,无论从那方面讲,铁路的大提速都是个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我们在享受铁路的大提速带来的好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在以牺牲铁路沿线群众通行方便为代价。铁路的修建,使原本无阻碍的路划分为两半,尤如穿行了一条河,给沿线群众通行带来不便,这种矛盾在铁路没有提速前不是很明显,因为火车速度不快,群众穿行时判断准确不至于发生车祸。然而,铁路的大提速后,这种矛盾日益尖锐,面对着这种矛盾,铁路部门更多的是在宣传不要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旁设置障碍物下工夫,但在满足沿线群众通行方便而修建桥梁、涵洞上并没有加大投入,因而群众穿行而酿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因为,宣传也好,设置障碍也罢,如果要绕行的路程太远,过往的群众当然会抱侥幸的心理横穿铁路,这样事故就很难杜绝,铁路的五次大提速的辉煌成就下笼罩着事故隐患的阴影。笔者在坐火车时经常能看见铁路沿线的障碍栏多处被撕裂,可想而知,追求方便的过往群众之多。
笔者曾在一篇报道上看到,正在修建设的青藏铁路,对沿线牧民的通行给予了极大的关心,他们有时宁愿花费几倍的开支修高架桥来避开牧民的通道,甚至为方便藏羚羊的穿越还专门修建了多处涵洞。我们也希望,明年铁路在实行第六次大提速前,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多多考虑沿线群众的利益,研究保障他们方便通行问题,为群众的通行多花些投资,多修建一些桥梁、涵洞,让铁路的大提速给旅客受益的同时也不要使沿线群众利益受损。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承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统计、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等工作。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六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和技术政策;
  (二)有科技成果或新技术产品、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数量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设立公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变更、终止,按有关规定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者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办法和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和处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经营不善、亏损超出经营者的保证能力,且无力改变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可根据合同约定,中止原签订的合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按国家规定在民营科技企业中作价入股投资。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权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兼并和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从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国(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民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民营科技企业应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禁止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害企业财产或知识产权;
  (二)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
  (三)强令提供无偿服务;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或强令停业;
  (五)其他非法行为。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批准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技术性收入和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应当达到本企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并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经营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四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条件的可承担市级以上的科研计划项目,在所承担项目的经费、技术、物资条件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鉴定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申请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合理需求,予以信贷扶持。经合法评估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贷款质押物。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的科技风险基金,可用作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商品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的各种减免税所得,应当作为本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本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商务活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经一次审批,可在本年度内多次出国(境)。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本人、配偶、子女户籍符合迁入本市条件的,可优先迁入本市。
  第二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技术引进、开发、发明、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政府及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执行本条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假冒科技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抵制,并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俄罗斯


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1年6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莫斯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基于对主要国际问题的共同立场,重视在国际关系中制定凝聚各方的积极日程,共同合力应对当今挑战以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指出国家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必须加强国际政治的多边和法律基础,

  声明如下:

  一、双方指出,当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间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不同经济与文化密切交融,国际关系体系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关键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现有全球治理机制缺乏效率,不能反映当代政治、经济和金融现实。该机制正朝着多极化的方向积极演变。为防止未来大规模危机重演,各国共同致力于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中的头等大事之一。与此同时,地区和局部冲突、自然灾害和事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粮食短缺、气候变化等威胁依然存在。只有各国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这类全球性挑战和威胁。

  二、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和多边合作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双方一致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代表性并保持其有效性,将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加强协作。双方表示,支持现有的政府间谈判机制,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开展公开平等的讨论,致力于在联合国成员国中达成最广泛一致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有关改革问题的讨论不应人为设定时间限制,应讨论所有提出的改革方案。双方认为,采取“分步走”方式,仓促推动安理会改革方案不利于达成共识。

  三、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为完善全球经济和金融治理所作的努力,视之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进一步加强工作,以稳定国际金融市场,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大对发展问题的关注。中方欢迎俄方2013年举办二十国集团峰会的倡议。

  中国支持俄罗斯2011年年底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四、双方强调高度重视金砖国家框架内的合作。2011年4月14日在三亚(海南岛,中国)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表明该机制的国际声望正在上升,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欢迎。南非加入对促进金砖国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同金砖国家其他成员国一道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三亚宣言》和“行动计划”。

  五、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的成果表示欢迎,并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为维护地区安全、加深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开展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双方将加强协作,以维护上海合作组织地区的和平稳定。双方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本组织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及加强打击恐怖主义、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步骤。双方重申,将根据2009年6月16日签署并已生效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开展合作。

  双方认为,应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人文合作,集中力量落实具体的合作项目,在中国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2011-2012年),双方将继续围绕本组织各项议题开展密切协作。

  双方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开放的基本原则,认为批准《关于申请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范本》是为构建本组织扩员法律基础迈出的新的一步。

  六、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中俄印(度)机制内的合作,重申愿深化三方在全球和地区问题上的协作,包括三国在联合国和亚太地区多边机制内的配合。

  七、双方支持在国际反恐公约、《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和安理会反恐决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反恐合作。双方商定,共同促进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东盟秘书处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领域的协作,强调亚太经合组织反恐特别小组工作的重要性。

  八、双方重申,支持建设无核世界的崇高目标,并在维护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的基础上推动实现这一目标。

  双方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问题首先应在国际法准则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以巩固国际安全。双方支持在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的前提下开展民用核能合作,支持促进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双方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全面促进落实2010年5月《条约》审议大会上通过的行动计划。

  九、双方高度重视加深在反导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强调应优先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应对导弹领域的威胁和挑战,应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照顾各国安全利益。

  双方强调应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出现任何形式的冲突,维护外空的开放性。双方主张凝聚国际社会力量,维护外空安全,促进和平利用外空,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内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

  十、双方愿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内达成维护国际信息安全行为规范。

  十一、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基础上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双方同意开展合作,以推动德班会议根据“巴厘路线图”授权,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加强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持续实施取得积极成果。

  十二、双方将积极巩固信任与合作氛围,推动在欧洲大西洋和欧亚地区建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安全稳定空间,避免出现分界线、冲突、势力范围和安全水平不等的区域。

  双方指出,俄方提出的《欧洲安全条约》倡议有助于就建立全地区集体安全和合作体系的最广泛问题开展建设性讨论。

  十三、双方认为,亚太合作应坚持开放包容、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互利共赢。双方重申,将在国际法准则、承认安全不可分割和兼顾各国利益的基础上协同努力,推动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双方将相互并同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积极协作,共同推进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联合声明中提出的关于亚太合作的中俄联合倡议。

  双方认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是维护亚太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的重要因素。双方在安全双边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愿同该地区其他国家分享。

  十四、双方支持加强亚太地区各个多边机制的作用,希其相互补充,为亚太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双方非常重视东亚峰会,认为这是团结亚太地区国家的重要论坛。双方将推动东亚峰会继续发挥“领导人引领”的战略论坛作用,以利于亚太地区发展和安全。

  双方还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对话伙伴国国防部长会议、亚欧会议、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巴厘民主论坛等地区机制对巩固亚太地区安全与合作作出的贡献。

  双方重申愿就双方共同参加的多边地区机制议程中的问题开展紧密的协作。

  十五、双方支持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在深化亚太地区经贸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在开放、共同、互利和非歧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将扩大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内的合作,特别是在2012年俄罗斯担任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的背景下,合作领域包括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粮食安全以及完善交通物流体系等,并积极研究开展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合作。

  十六、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为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推动外高加索和独联体地区的和平稳定、促进独联体地区合作与一体化所作的努力。

  维护中亚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该地区友好的各国人民的首要任务。双方将继续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同该地区国家加强政治、安全、经贸领域的合作。

  双方指出,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为克服国家当前面临的困难、确保国家沿着民主道路继续前进、实现民族和睦与经济发展作出的努力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继续为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提供必要帮助和支持。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朝鲜半岛核问题只能在六方会谈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方式解决,重申愿相互并同六方会谈其他各方继续密切协作,在恪守2005年9月19日中朝俄韩美日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尽快重启六方会谈进程。

  双方坚信,降低该地区的军事活动强度将有利于创造恢复谈判的条件。双方还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建立东北亚和平与安全多边保障机制。

  十八、双方将恪守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尽快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针,确保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享有的和平利用核能权利,同时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完全和平性质的信心。这一问题如能解决,将有助于伊朗和国际社会开展各领域的全面合作,并巩固核不扩散体系和国际安全。双方认为,在循序渐进和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对话和谈判,是全面、长期、妥善解决该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

  十九、双方认为,西亚北非有关国家局势应在法律范畴内通过政治对话寻求解决方案,并就恢复稳定和社会秩序,推动民主和经济改革开展广泛的民族对话,呼吁各方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国际社会可为尽快恢复地区和有关国家稳定、避免局势进一步复杂化提供建设性帮助,但外部势力不应干涉该地区国家内部进程。

  二十、双方对利比亚危机表示关切。为避免暴力进一步升级,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1970和1973号决议,不得随意解读和滥用。重要的是尽快停火,通过政治外交方式解决利比亚问题。双方将继续在联合国安理会内共同努力,并支持非盟调解利比亚内部冲突的倡议,全力推动实现上述目标。

  二十一、双方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独立、中立、经济稳定的国家。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配合打击威胁世界和平稳定的阿富汗非法贩毒。双方支持阿富汗民族和解与重建进程,支持向阿富汗政府移交其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是开展地区合作,促进阿富汗局势稳定和重建,打击恐怖主义、非法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平台。

  二十二、双方对日本2011年3月11日遭受地震海啸灾难表示深切慰问,重申愿支持日本政府和人民在本国灾后重建和经济振兴方面所作的努力,将继续向日本提供必要协助。

  双方高度重视保障核能设施安全问题,并一致认为,日本核电站事故使确保核安全上升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问题。双方认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此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支持国际社会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充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