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1]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有效地发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成都市市级财政补贴给我市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息金,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息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在息金的安排上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倾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或全额贴息等方式,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项目。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区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集中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息金安排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作用的市重点项目;
(二)市工业重点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
(三)市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五)市重点出口型企业的重点项目;
(六)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专项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市财政贴息。
第七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我市产品发展战略,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并按照息金规模定期编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同级经委(计经委、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对市重点项目,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九条 贴息标准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金额,并以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的不同,实行区别贴息。
第十条 项目贴息限定为一年。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贴息标准划分如下:
(一)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重点项目贷款,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贴息。
(二)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40%,五城区财政贴息60%;其中,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重点项目贷款,由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全额贴息,但对确需市财政贴息的重点项目,市财政贴息10%,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贴息90%。
(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30%,区(市)县财政贴息70%。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由有关单位于每年7月份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属企业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初审后,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区(市)县属企业的项目,由当地经委(计经委、计经局)、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初审后,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二)填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拔付单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计划。补贴给市属企业的息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补贴给区(市)县属企业的息金由其同级财政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计经局)和财政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息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经能〔2008〕305号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印发
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服务体系,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是指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局是能评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能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发展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能评机构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能评机构申报备案时,应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
(二)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三)能评人员、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经济发展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节能评估人员变动的;
(三)办公地址变更的。
能评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经济发展局受理备案材料后,经过现场核实、专家咨询、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发给相应备案证明文件。
第七条 能评机构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节能评估活动时,应如实反映项目的节能情况,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能评机构,市经济发展局优先向项目建设单位推荐其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注册地在厦门的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具有与节能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从事节能管理服务的机构;
(五)有专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人员,其中具有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六)近两年有开展过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评估、节能量审核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
(七)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8年以上。
第九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发展局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转包节能评估项目的;
(二)申报备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同时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节能专篇编制和节能评估工作的;
(五)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评估质量低,服务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第十条 能评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市经济发展局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能评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市经济发展局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能评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
第十一条 能评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市经济发展局依照《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能评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上一年度节能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