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
绍政办发〔2004〕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
为规范对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住宅转让交易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如下:
一、市区房改房及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住宅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房改房属于出让土地的,则为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由买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但对出让土地上的房改房收缴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原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在扣除规费后50%上缴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原产权属于企业的,扣除规费后全额返还原企业;原单位已转制或不存在的则全额上缴财政。
二、政府限定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土地收益。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住宅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额,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
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由卖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收益。
对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场价购买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住宅),其土地收益缴纳标准按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执行。
三、其它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住宅在转让交易时允许住户选择,既可以按本规定第一条的原则与标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也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并仍按原市城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四、凡是2001年1月1日起竣工并规划验收合格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起始时间均从实际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按70年计算。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凡是钢混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70年12月31日;凡是砖混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凡是砖木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
五、买房者或卖房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土地收益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登记。此文发布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允许上市交易。
六、为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对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所述住宅,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应先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告知交易双方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应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取得土地有偿使用凭证,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凭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上述住宅转让交易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市城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不再执行。
八、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年期修正系数
出让年期 70—66 65—61 60—56 55—51 50—46 45—41
修正系数 1.00 0.95 0.90 0.85 0.80 0.75
出让年期 40—36 35—31 30—26 25—21 20以下
修正系数 0.70 0.65 0.60 0.55 0.50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1995年10月1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部基本建设资金,确定拟建项目,有序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含技改项目)、扩建基本建设拟建项目。企业基本建设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技术政策,在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场址、初步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为简化小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程序,住宅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也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先进技术的采用和标准;
(四)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对原有设备和设施的利用情况以及需要进行扩建改造的主要部分,采用的关键技术与工艺;
(五)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所需外汇和偿还贷款能力的初步测算;
(七)项目进度的安排;
(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第八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涉外项目,应说明国内外差距概况以及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并对引进国别、厂商做出初步分析。
第九条 需要进口设备的,应说明进口的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查
第十条 技术性强的建设项目,由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内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应对项目建议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我部事业发展长远规划,是否属于重复建设项目;
(二)拟建规模是否适当,所采用的技术和标准是否既有先进性又符合国情;
(三)投资估算是否留有缺口或高估以及建设资金筹措的可靠性或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可能性;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的可行性;
(五)是否具备建设条件;
(六)项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十二条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审查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审查后,经部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经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基建、技改项目划分标准审批项目,防止以技改名义搞基建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部计划财务司应审查完毕,报部或经部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