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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行为,是侵占?盗窃?还是诈骗?/陈亚静

时间:2024-05-20 11:3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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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和乙是朋友。一天,两人在游戏厅里玩,乙向甲借50元钱,甲说:我身上没有钱了,你拿我的信用社活期存折帮我去取1000元,并告诉了乙存折的密码。乙取完1000元,发现折子里有两万多元,遂产生了占有的目的,乙带上卡到了十公里以外的另一信用社营业点以甲的名义从存折上取了两万元后逃到另一城市。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一致认为乙取走1000元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对乙取走两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乙在受甲委托取了1000元后,发现存折里还有两万多元,其利用知道存折密码的便利条件,在甲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十公里外的另一营业点取走两万元,乙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发现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具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的要害是“合法占有,非法所有”。本案中,;甲将存折交乙,并告之其密码,可见乙是合法的占有该财产,但其对该财产并不具有所有权,甲只是委托其取1000元钱,而乙却利用了这一时机,非法占有了甲的钱财,并有不归还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应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把财物交出。本案中乙在取完1000元钱时看到存折里还有两万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到十几公里外的另一家营业点,以甲的名义取款,信用社以为乙是存折的主人甲而“自愿”交付,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自己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刑法上的“占有”包括有形占有和无形占有,对存折或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当然占有存折和信用卡内的钱款。本案中,乙基于甲的委托而合法占有存折,但并不占有存折内的钱款,乙从存折上支取2万元的占有,并非甲的授权,其对这2万元占有的状态是非法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交付”意思表示,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乙在另一信用社支取2万元钱之前,这2万元是信用社在占有,银行对其占有的储户的存款,是有处分权限的。乙持存折去信用社窗口支取出这笔2万元,对信用社来说是处分了由信用社占有的2万元钱款,改变了这笔2万元的占有状态。信用社之所以处分了改变2万元钱,是基于乙以甲的名义持存折提款的行为,而误认为乙是存折的用户,故乙支取2万元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6月29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雷铣、罗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徐同昌、李凡民、路安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任命雷铣、陈为典、林有海、郝银飞(女)、于斌、李树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6号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背景

  我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收取费用时可能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我会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

  问题

  上市公司在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一报酬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方面不得采取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做法,例如以或有收费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方式招揽业务,获取客户股票及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利益,采用内部承包分成等做法。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

  (二)上市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费用,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核或审阅而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外,上市公司因资产评估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等情况下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

  (三)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中包括应付未付款项的也应同时列明。

  (四)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以表格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在上述期间内曾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分别披露。

  (五)如果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聘任了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披露支付给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六)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确认。

  (七)为上市公司担任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其他收费服务(如咨询服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后,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其他服务收费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