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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22 03: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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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已经1998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各级产业工会在地方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产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和产业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同级工会参加。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该单位工会或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地方和产业性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代表职工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与本单位协商;
(三)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制度、劳动保护措施的制定工作;
(四)参加对劳动保护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议、监督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工会应注意收集和听取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搞好安全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 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生产场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职工违章作业的,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在生产场所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工会有权建议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职业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工会参加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方面的评审,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工会在参加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中,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可以聘任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其具体职责和聘任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工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由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8日

关于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1999] 174号

浙江省省中医管理局:

根据局党组今年第四季度工作安排,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率调研组一行6人于10月17日至22日前往你省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现将调研内容(见附件)告知你局,请协助做好安排。

联系人:秘书处 桑滨生

联系电话: 010-65914968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调研安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调研安排

一、调研目的

加强对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情况,为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作准备。

二、调研内容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中医医疗机构改革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2、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情况。

3、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情况。对中医药科教兴业的意见和建议。

4、对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的建议和明年工作的意见。

三、调研方式

1、到省、地、市、县基层单位实地调查(请有关省具体安排);

2、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

四、调研时间

10月17日至22日。

五、调研组人员组成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办公室主任李大宁、规划处处长徐皖生;

医政司副司长许志仁;

科教司应用研究处处长王北婴。

六、调研要求

1、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要有较多的时间了解基层单位情况。

2、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分析研究问题,提高调研质量。

3、轻车简从,不增加地方的负担。

4、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通过调研,构思起草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文件,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医药事业十五规划思路。


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办字〔2004〕70号

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去年年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部分行业经济过热、投资需求过旺、 信贷投放过快等问 题,强调要加强宏观调控,分别在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调整部分行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等 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 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抓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

  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受调控行业、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序、稳 定的生产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别要防止宏观调控行业、 企业放松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宏观调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 题,从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

  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清理整顿的行业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的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的项目,以及不符 合电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低水平重复建设 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从严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

  三、建立宏观调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制。一是强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宏观调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 理工作。二是要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 由于人心涣散、管理松懈,放松对隐患的监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做好关停企业安全生产善后处理工作 

  对关闭、转产、搬迁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加强对仓库、厂房、设备设施、原材料的安全管 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应予废弃、销毁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 善处理,特别是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堆放、遗弃,防止留下事故隐患。对危险物品和装置的 处置,应制订严格的处置方案和程序,并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 备案;对于应拆除的在建工程和生产装置,在拆除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涉及特种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物品和装置的处置情 况进行及时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

  对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装置,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对达不到专项整治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和装置,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凡国 家宏观调控和清理整顿的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 行查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