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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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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重点用于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了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发挥转贷资金应有效益,拉动全省经济的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这次转贷资金属于政府间的借贷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代表。
第三条 这次转贷资金项目确定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防止搞重复建设;二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的主要投向:(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设施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地市县计划与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和转贷资金的用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计委、财政厅。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财
力,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呈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经省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与各行署、市、县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金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七条 这次转贷资金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向项目单位或地市县计息。用款项目单位或地市县必须在转货协议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八条 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地市县签订的《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拨付到地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由地市县财政部门按协议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早日竣工投产,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使用转贷资金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各地市县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投资收益偿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五)其他
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有无串项、挪用、截留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各地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省财政厅如数扣减省对地市县的税收返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 1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喀什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最大限度救助城乡困难群众,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力办实事”的工作理念,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满足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
(三)坚持不断创新,不断探索,不断提高救助的实效性和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便民、利民、为民;
(四)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
(三)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困难优抚对象;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五)经县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以资助参保(参合)为基础,以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为重点,以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取消病种限制,实施分类救助,扩大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一)资助参保(参合)。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为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其他人员为差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
(二)门诊救助。
实行年定额事前救助。对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和患有常见、慢性病或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2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也可用于住院治疗押金。救助卡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三)住院救助。
实行即时事前、事中救助。
1、全额救助:对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个人无法承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
2、差额救助:各县市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量,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应控制在个人应缴费用的50%-85%以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病人医疗救助报销剩余资金50%(下同),报销后剩余5001-10000元的报销70%,报销后剩余10001-15000元报销80%,报销后剩余15001-20000元的报销85%,年度累计医疗救助金封顶线不超过30000元。对年度累计救助金超出30000元的特殊困难病人,经县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实施再次补助额度。
3、对县市以上医疗部门确认的大病,由本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办(乡镇)出具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住院相关材料,县市民政部门可实施即时事前、事中救助,将救助资金汇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帐户。

第六条 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门诊救助卡。对患有常见、慢性病或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由本人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街道、乡(镇)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住院。

第八条 全额救助对象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其他人员按照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地州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标准收取住院押金。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危重病人,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
需要救助的对象应在住院3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城乡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病史资料等相关证明。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收到申请2日内,完成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确认无误后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的人员报县市民政局审批,对于不符合的人员进行书面说明。
(三)审核
县市民政局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医疗救助材料当日,立即组织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的人员进行书面说明。
(四)报销
病人出院后,持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章确认后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以及报销金额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到县市民政局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县市民政部门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

第十一条 地、县按照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10%—20%的资金用于经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机构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原则上为救助对象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一致,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服务设施目录》,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住院治疗的病人确需转院治疗的,经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县市民政局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管,定期检查,实行动态选择。

第四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的筹集
1、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地州市、县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4、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民政优抚资金中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资金;
6、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的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三)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帐,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和发放。
(四)对自治区及地区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做到合理安排使用,基金收支要基本平衡,防止基金滞留过多,要确保当年筹集的基金结余不超过15%,基金结余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要做好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本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报经县市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已经成为全团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做好平息反革命暴乱之后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消除海外青年同胞的误解和疑虑,是关系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战略方针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特别是海外统战工作任务量较大的地区,应加强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对外交往尤其是派遣出境团组,要严格把关,坚决执行有关的规定和纪律,讲求工作实效。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促进青年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壮大。

 

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于1989年9月24日至26日在深圳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当前工作,交流情况,统一思想,总结经验,研究方法。参加会议的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6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团委统战部门负责人。中央统战部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洛桑同志到会并讲了话。



  会议回顾了1988年以来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在各级团组织的重视和努力下,这项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展。交往面涉及港澳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社会服务等界别,以及与青少年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交流活动逐步向专业化、专题化发展;联系了一批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实力较雄厚的港澳青年社团和各界青年代表人物,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重点对象的工作,扩大了我青年组织在港澳及海外的影响,推动了内地与台港澳及海外青年同胞友好事业的发展;各级青年统战部门发挥地区优势,开始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工作格局。

  会议着重分析了当前青年海外统战工作的形势,一致感到,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以后,一些不明真相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下简称“三胞”),在港台及海外反共反华势力的宣传影响下,参加了一些针对中国政府的活动,其中青年和学生的反应尤为激烈。一些长期以来积极靠拢我们的青年社团和人士,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离心倾向。青年海外统战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会议认为,面对暂时的局部困难,必须鼓舞信心,立足长远。应该看到,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多年来打下了良好基础,广大三胞青年是爱国的。即便在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仍有不少朋友向我表示理解和支持。随着真相的披露,一些不太理解我们的青年社团和朋友,必将冷静反思,有所转变。我们应该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邓小平同志几次重要讲话的精神,以及中央近期一再重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对台港澳的各项政策不变的精神,不失时机地主动开展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的关系。党中央关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两个范围的联盟的思想,指出在广泛团结海外三胞的联盟内,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这并不意味着四项基本原则与海外统战工作无关。我们不要求海外三胞遵循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从和平统一的大局出发,求同存异的具体体现。而从事海外统战工作的干部,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爱国主义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思想基础。爱国主义有其特定的时代涵义和社会涵义,是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爱国主义和四项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我国是由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实行人民民主专府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离开了这个具体对象,“爱国”只是一句空话。我们不干预台湾、港澳的资本主义制度,但他们也不能干预,更不能破坏,颠覆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

  几个月来国际国内发生的种种风波告诫我们,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必须注意国际大气候的变化。建国四十年来,我们和资产阶级敌对势力争夺青年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西方资产阶级把“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青年一代身上,港台反动势力也拼命拉拢、利用海外的青年、学生。他们妄图让我们丢掉四项基本原则,接受资本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国内一有风吹草动,国际上也跟着推波助澜。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会议强调,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干部首先应该是四项基本原则的坚定执行者。在对外交往中,必须理直气壮地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宣传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四十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应该在海外三胞青年心目中树立一个蓬勃发展、蒸蒸日上的祖国形象,培养他们对祖国的感情和信心。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并对海外那些恶意歪曲和污蔑之词进行必要的驳斥;另一方面,我们的宣传和工作应该有的放矢,实事求是,有理有节。要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大多数的原则。

  (二)海外统战工作与国内统战工作的关系。目前,青年海外统战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还是如何更快、更广泛的联系、团结海外三胞青年,但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某种过热的苗头。对于有条件、有必要的地方,特别是统战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海外工作方面比其他地区多投放一些精力,是应该的。但在加强海外工作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只重海外,忽视国内,只重视与海外社团的互访活动,放松对三胞青年的宣传和日常工作,甚至不顾条件许可硬上的现象。

  青年统战工作必须立足国内,面向海外。只有做好国内统战对象的工作,才能影响和推动海外统战工作。会议希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确定工作重点,搞好海内外工作的整体布局,使两方面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局部和全局、近期工作和长远规划的关系。各级组织在青年海外统战工作中应因地制宜,各显神通,但决不可以放任自流,随心所欲地蛮干。今后,应该从全团工作总体部署的角度去制定各地的工作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形成系统的层次和职责分明的工作布局。要克服急功近利和实用主义的倾向,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工作的现象。

  会议希望各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规划,为团中央研究制定中远期规划提供充分的依据。此外,还应建立和健全年初申报、年终总结汇报制度,对外交往的管理审批制度,以及工作标准化程序等,以保证工作的计划性和连续性,使青年海外统战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会议讨论了平息反革命暴乱后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与会同志认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把反革命暴乱所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的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努力克服暂时困难,积极开展恢复工作。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外宣传,广泛团结和争取海外爱国青年同胞。要积极主动、有的放矢地宣传我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必要性,宣传我们的基本路线和对内外政策不变,目前中国的政局更加稳定,改革开放将搞得更稳更好;要阐明中国人民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建设社会主义要坚持改革开放,也是历史的必然。要注意多用事实讲话,逐步消除海外三胞青年的误解和疑虑,争取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祖国的向心力。同时,要严格制止海外反华宣传品向国内传播,防止不良思想的渗透。

  对外宣传工作要结合三胞青年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方法得当。海外同胞中的年轻一代,大多数人对共产党没有夙怨,能够用冷静的、理性的目光去观察祖国大陆,这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有利条件。但由于生长在他乡,隔绝已久,他们对祖国了解不够,感情不深,很难用历史的、全面的眼光去评判祖国的发展和变化。他们在思想感情上,思维方式上,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资本主义观念的熏陶,这显然不利于我们的工作。因此,切忌生搬硬套国内的工作方法和做老一代海外三胞工作的方法。我们不仅要用乡土观念、同胞情谊去打动他们,还要把观念的灌输与现代科技、现代社会生活的思维方式结合起来。要使他们了解中国的最新发展成就,中国在现代世界发展潮流中所处的地位,了解当今中国青年一代的心态和精神风貌,感受到祖国的命运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总之,要研究三胞青年的心理特征,摸索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形成有特色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方法和理论。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利用各种机会,开拓新的活动领域。要注意在这场风波中海外三胞青年及其社团的不同表现,对没有中止与我交往的组织和朋友,特别是那些能影响一片,带动一群的,应热情交往,因势利导,善用其力量,推动其他社团。同时也要掌握好分寸,避免造成海外社会对他们的压力。对持观望态度的组织和朋友,除重申对其友好并希望继续交往的态度外,也要请他们进来。如果一时不行,要顺乎自然。对出于各种原因而暂时停止与我交往的组织和朋友,也要通过适当途径与其保持联系与对话。对一时不明真相,有过激言行的组织和朋友,只要没有参与以推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目的的活动的,都应表示理解,帮助和等待他们转弯子。对极个别不友好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原则,暂停交往。对恶意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要明确表示我们的态度,予以回击,但不宜过多纠缠。另外,要抓住机会,对过去尚未顾及或交往甚少且又有影响的青年社团和人物主动开展工作,扩大交往面。

  (三)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信息网络,为深入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扭转重热热闹闹的面上活动和一般性交流,轻深入扎实、艰苦细致的调研工作的倾向。要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定专题调研提纲,并有专人负责。做到专职工作者和非专职人员相结合,正式交流和非正式交流相结合。各级组织要经常沟通信息,搞好上下左右的交流,加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信息反馈。当前,要特别注意掌握海外三胞青年社团及重点人物对国内的态度及下一步的想法,掌握和研究带有趋向性的动态。

  (四)切实加强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海外统战工作环境复杂,接触面广,要特别强调党性和组织纪律性,强调廉洁奉公的精神,坚决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各级团的统战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杜绝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组团出访要严格照章办事,任何人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得把出访作为变相休假或公费旅游。

  会议希望各级团的统战部门和干部振作精神,放眼长远,迎难而进,使青年海外统战工作继续不断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