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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贯彻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1 02:0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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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贯彻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邮电部


电信部门贯彻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日,邮电部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电信部门实施办法。
一、部前所印发的《各级电信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各种电信专业技术维护规程(包括局部修订的有关规定),都符合《条例》精神。各级电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二、电信机线设备和电路是保证电信畅通的物质基础。各级电信部门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观点,充分发扬有关人员的主人翁责任感,不断提高设备维护与管理的水平。要防止重工程,轻维护的倾向。
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是电信的特点,技术维护的基本要求是保证通信畅通。
各级电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执行业务领导制度。
三、电信设备和电路的主要维护质量考核指标要纳入管理局和现业局局长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责任制。
四、各管理局要组织并管好本省电信设备的规划、选购、工程设计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引进或购置重要电信设备要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各管理局要注意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改善。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五、各管理局留用的三项资金应按部规定,主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等项目。电信处要组织编制本省电信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管理局对核定的维修费用预算,要按部规定的比例直接分配到各专业维护基层单位,各局不得层层压缩。其中属于管理局掌握的部分,由各管理局电信处提出意见,计财处下达。
设备维修费用要用好、管好。各局维修费用要和承包经营脱钩,不享受超收分成办法,不计算奖励、福利基金。由于特殊原因,维修费超支时,经审核属实,不影响单位分成,不影响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自有收入成本率、资金利税率指标考核。
七、干线加装或变动设备要履行审批手续。一级干线加装或变动设备,由电信总局审批;二级干线加装或变动设备,由管理局审批。
八、各级电信部门应重视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在职培训,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并应特别加强质量意识和劳动纪律教育。实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各级电信部门都要认真听取用户对所用设备和服务工作的质量评价,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十、各管理局及所属有关维护单位应广泛宣传和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杜绝各种外力影响或破坏通信事故的发生。
十一、电信总局和各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全国或省(市、区)内设备维护管理有关的评优和质量检查等活动。对设备维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职工,要给予奖励。对设备严重失修、管理混乱的,除限期改正外,要按照《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二、各级电信部门必须按部规定认真执行电信总局下达的电信调度命令。
各管理局对所属维护单位发生机线设备全阻或事故,要及时组织恢复通信,并负责查清原因,按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适当的处分。如对全阻或事故隐瞒不报,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并从重处分。


“执行通知”弊大利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陈建伟 李泓冰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将此规定明确为“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本意是对那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再给他们一个自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通知的弊端渐渐地显露出来,使执行通知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其弊端表现在:(1)执行通知书导致出现了两个重复的执行依据,使被执行人认为不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不会直接引起强制执行,从而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2)出现了两个履行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解,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才有被强制执行的结果,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无所谓;(3)执行通知有时会起提醒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负面作用,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4)增加执行工作量和执行费用。

  我们称执行通知没有存在的必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执行通知书赋予的。既使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而开始强制执行,其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其次,从实践上看,执行时机把握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效果的好坏。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就拒不到庭,有意逃避诉讼,甚至还有人连家都一搬了之的情况,致使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待申请人或执行法院费尽千辛万苦找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时,却只能先发出执行通知书,为其再次逃避执行留下机会,使执行无法进行。还有许多案件,必须要采取“以物找人”或“以人找物”的方法进行,这种案件的执行时机更是稍纵即逝,按程序发出执行通知的结果往往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执行通知书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已成为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一个障碍,这个问题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26日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在规定考核年度内,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所在地区、行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得参与及评定为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县(市)、区及其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管委会,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1.责任范围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责任范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3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次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责任事故的;
5.责任范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乡(镇)及其政府,街道及其街办,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1.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责任范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较大以上不良社会影响的;
3.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责任事故的;
4.责任范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三)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
1.本单位及其直接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四)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1.本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10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责任事故的;
2.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 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标准和审查内容,并在评比审查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律实施否决,不予表彰奖励。
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否决意见不服的,可以向表彰奖励活动的评审机构或其主管机关申请复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规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骗取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于取消。
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对同级综合性先进(优秀)评比表彰活动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情况,负责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