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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6: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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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严厉打击互联网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从严审查。同时,加大对已获得批准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网站,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网站,应立即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的要求,加强对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按照要求进行查处。
  四、针对目前部分综合性门户网站为“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邮寄假劣药品网站”提供链接的现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辖区内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督力度,对于网站ICP备案地址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及时将监测的结果向网站ICP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局移送;要把这项工作同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行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以网上发布的信息为线索,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使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
  五、为了深入开展兴奋剂整治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通过互联网站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信息、提供在线订购服务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同级通信管理部门移送;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六、要加大对消费者安全购药知识的宣传,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开设《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普及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并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畅通公众举报的渠道,加大对公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42号
1995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市企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培养和壮大我市的企业家队伍。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市经委、市企业管理协会、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现将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制定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批转给我们。首届推荐评选工作从现在开始,望你们接通知后,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总结、宣传优秀企业经营者的成功经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在我市培养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经营者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在所经营企业中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本人和企业均无重大违纪行为。

2、有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组织管理能力。担任企业厂长(经理)任职一般在三年以上。本人的贡献和经营之道已在企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

3、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实行以三项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实行和正实行适合本企业的有效改革形式。

4、所经营企业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和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5、所经营企业实现利税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所经营亏损企业能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实现扭亏为盈。

6、所经营企业主要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7、所经营企业现场管理达到普及型以上。

8、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在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9、所经营企业无重大人身、设备、火灾、质量事故。

10、所经营企业党、政、工关系协调。

二、推荐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达到上述标准者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人登记表和主要事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企协对候选人所在企业进行咨询、评价,对其经济效益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

3、评选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家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五、评选名额与奖励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企业家20名左右。凡被评为晋城市优秀企业家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奖杯。

推荐评选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是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根据本人业绩、依靠组织推荐、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不得凑数,不搞县(市、区)行业平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略)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要求,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深化企业改革,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和正在实行各种有效的改革形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有效运行。

3、产品(服务)质量高,物质(资金)消耗低,经济效益好,上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4、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

5、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或本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6、现场管理达到先进型以上。

7、无重大人身、设备、质量、火灾安全事故和违纪行为。

8、积极学习、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方法、手段。

9、推动技术进步,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方面成效显著。

10、领导班子团结,党、政、工关系协调。经营作风端正,并受到用户和顾客的好评。

二、推荐范围

凡我市范围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经济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企业登记表和主要业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市企协对候选企业进行咨询,对其经济技术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时要看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情况,以当年为主,兼顾上两年经营情况。

3、评委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4、晋城市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单位10个,凡获得优秀企业奖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牌匾,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给予表扬宣传。推荐评选优秀企业是一项对企业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尽量扩大评选面,在水平相等的情况下,多考虑扩大一些行业面。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登记表》(略)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早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我委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制度

  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我委将制定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对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复文件须同时报我委备案,并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我委;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五、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

  《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清理。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月1日前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环节要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月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我委将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转让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中央企业也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在检查工作中,各中央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址:www.suaee.com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网址:www.tprtc.com

  北京产权交易所网址:www.cbex.com.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