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时间:2024-05-15 06:1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95号)

公告2010年第9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0批和符合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36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0批)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101/hbbgg2010di95hao01.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101/hbbgg2010di95hao02.pdf
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101/hbbgg2010di95hao03.pdf
4.公告变更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101/hbbgg2010di95hao04.pdf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



2000年1月20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2]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标底编制以及投标报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单价或指导价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量的单位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四条 编制招标标底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各类定额、费用标准及计价相关规定, 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场各类价格信息进行。
第五条 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用,但不得包含招标代理费。
第七条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 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二)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 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
(五) 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六) 规章以上法规和上行文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按徐建发[2002]140号文执行。
第九条 可竞争费用中的下列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一) 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其工日单价二十六元;
(二)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赶工措施费为造价(不含税)的2%;
(三) 采用包干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为 定额直接费的1%;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20%计取。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投标人对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0%;对高层建筑以建筑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 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5%。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企业临时设施费和管理费等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多余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范围,桩基、综合布线、室内外高档装修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除外。
第十五条 投标报价及招标标底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且经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第十六条 对于招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徐州市建设局依法处罚, 并在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徐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当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需参照或适用本办法的,由招标人决定,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