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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14:1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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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0年8月23日以粤教科〔2010〕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广东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高校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的精神,教育厅设立“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简称育苗工程项目)。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育苗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方针,遵循“限额申报、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第四条 省教育厅指导育苗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学校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育苗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限于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

  第六条 本项目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下职称(含副高);

  4、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6周岁;

  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年龄和职称与项目负责人大致相当;

  5、申报课题应围绕学科发展前沿问题、国家和省建设目标、社会发展需要研究;课题至少完成1篇SCI(CSSCI)索引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取得政府采纳证明的调研报告等成果;

  6、鼓励对跨领域、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前沿问题的探索,优先支持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 已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或项目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育苗工程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项目应以学校为依托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育苗工程项目需填写《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计划资助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或因故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可建议予以延期、终止、撤销立项,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 研究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育苗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核定下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单件仪器设备费上限,自然科学项目4000元,人文社科项目2000元;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测试费;

  3、科研业务费,指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图书资料,印刷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经费已经全部使用的,将减少该校次年项目申报指标。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1986年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实行授权登记制度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授权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授权规定,本着成熟一个授权一个的原则,先后对符合授权条件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授权委托,对符合条件的159个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分别进行了授权委托,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特点,对9个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沿海开放地区、沿边开放地区的个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试验性授权。
实践表明,总的情况是好的,各级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政,使外资工作不断加强。但是,也有极少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按《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擅自撤销外资工作机构,削弱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能,个别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授权。
目前,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发展,根据发展状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调整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具体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的管理,规范被授权的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1997年开始,对地方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审批,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市级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集中授权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每年的5月和11月之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拟授权的地市级登记机关的名单和有关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送的单位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授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授权地市级登记机关组织集中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然后决定是否授权。
四、今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对县级市的登记机关实行授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高检发研字[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先导。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以来,检察理论研究取得很大成绩,推动了检察改革的深化,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也应当看到,检察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通过检察理论创新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在全系统形成浓厚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历史使命。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新时期实现新发展,就要不断创新检察理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大力推进理论创新,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使检察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进一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检察实践;注重吸收和借鉴当代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通过检察理论创新不断推动检察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加强理论研究,繁荣检察理论,需要在全系统营造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理论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没有理论的坚实支撑,检察工作就难以发展;没有理论的科学指导,检察事业就会迷失方向。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大力提倡理论研究,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创新意识,经常出题目,带头组织理论攻关。要鼓励干警进行理论研究,引导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积极营造学理论、重调研的氛围。上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和积极组织本地区的理论研究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检察日报》、《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各地编辑的检察杂志要突出理论色彩,努力发挥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阵地作用,促进在全系统形成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二、检察理论研究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抓住重点,选准方向,切实发挥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
要围绕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首先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问题进行,重点包括:当代检察制度的性质、特点和检察工作的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检察改革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检察机关设置体系、活动原则和检察官产生体制的完善等。
要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大理论和改革问题进行研究。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注重围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实现方式;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等。
要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理论研究。检察理论研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察实践服务,必须切实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进行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问题;完善检察工作机制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案件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保障办案质量的措施等。
要围绕检察人事改革和队伍建设进行理论研究。检察工作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检察工作要焕发新的活力,取得新的发展,需要大力改革检察人事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理论研究工作,重点包括:完善检察官管理体制,探索检察官为中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官任免、遴选、培养、培训、工作绩效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三、采取有力措施,健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
实行检察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检察理论研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提出全国检察系统的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课题。各省级检察院每年也要提出本地区的重点课题,并认真组织、督导、检查、验收。事关检察事业发展和检察改革的全局性重点课题,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创造条件经常组织检察理论研究人员深入实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课题要注意吸收和鼓励专家学者参与或者承办,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重点课题验收评估机制。
健全检察理论年会机制。年会制度对于交流研究成果,促进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召开一次全系统的检察理论年会,确定主题,交流研究成果。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本地区召开年会。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优秀理论研究和调矾成果的表彰奖励制度。要把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纳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研究成果进行定期评比,对于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
改革、完善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交流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和有关资源优势,每年举办检察理论研究国际或者国内研讨会。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对本院或者下级院形成的优秀研究成果,要及时通过多种形式逐级上报。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法院等有关部门调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实现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
建立、完善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规范性文件,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对于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要通过法学报刊杂志、内部调研刊物、出版书籍、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涉及检察业务和检察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或立法建议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立理论研究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理论研究的课题费、图书资料费、设备购置费、表彰奖励金等资金列为专门业务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和调研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研究室和检察理论研究机构的建设。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由研究室主管调查研究和负责协调、指导理论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选调和培养有较高理论修养、较强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干部,充实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队伍。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图书、信息资料选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将适时发布图书指导目录,指导图书资料建设。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官协会和各地检察官培训中心要依托科研优势,注意从检察系统中选拔优秀人才,分批培养、培训检察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业务骨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