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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1: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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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生产企业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2.第十条修改为:“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3.第十二条修改为:“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
4.第十四条修改为:“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5.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
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7.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 证监信字[1996]1号


各期货交易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指标含义方面不尽统一,给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为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内容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惰信息至少应包括: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今开盘价、最新价、涨跌幅、成交量、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今收盘价、结算价等指标。

  二、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方式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除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外,其它指标必须即时公布。

  三、关于有关指标含义

  l、今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今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3、涨跌幅:为最新价与前日结算价之差。

  4、结算价:为全天成交加权平均价。

  5、持仓量: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持仓量。

  6、成交量、成交金额: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成交量、成交金额。

  四、请各期货交易所按照上述要求,调整目前的信息发布系统,并于9月1日起,使用调整后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交易行情信息。调整信息发布系统工作完成后,请及时报告证监会,并公告市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进行修改,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由于该《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正反面都有填写的内容,应选用结实不洇不透明的大16开白纸印制。



199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