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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时间:2024-06-25 14:4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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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较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以非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至30%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各项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服务业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强化部门绩效考核,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首先在市直27个单位试行,经实施取得经验之后,扩大到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提供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各主要行业提供税收增长速度及其在服务业中所占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各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增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各主要行业有关指标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每年1月底前,由市直各部门确定本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报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月底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与任务分解,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下发。

四、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通过部门自查评估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自查评估占总分的40%,集中评审占总分的60%。具体程序如下:

(一)部门自查。每年3月份,各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对上一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评审。每年5月份,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市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各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进行集中评审,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绩效考核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后,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四)报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成绩突出拟表彰的部门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考核要求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考核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有关指标基础数据的测算核定;各有关部门应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对主要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并说明原因。

六、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设施社会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三产办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设施社会化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三产办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和继续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解决人民生活诸多不便的几项规定》,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社会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礼堂、小卖部、修理车间(班)、托幼园所、理发室、浴室、卫生所等服务设施(以下统称服务设施),凡所在地区社会需要,又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均应实行内外两面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二、拥有服务设施的单位,应将服务设施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登记,提出开放方案。因特殊情况不宜对社会开放的,要申明理由,报经区、县政府批准。
三、对社会需要、有条件开放而拒不开放的服务设施,按以下标准向拥有该项服务设施的单位征收服务设施闲置费。
礼堂,每季度征收五百元;
食堂、托幼园所每季度征收三百元;
浴室、理发室、小卖部、卫生所等每季度征收一百元。
对征收闲置费满一年仍不对社会开放的,加倍收费。
四、交纳服务设施闲置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或在基建资金中列支。
五、服务设施闲置费由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征收,由区、县政府统筹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三产业。
六、本规定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



198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