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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1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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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具体区域类别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太原市物价局按年度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经营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停车场、存车处应向市物价局申领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发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太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0年9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设立企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的内资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条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公司,除国家和省人大、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计划经济部门审批。


  第四条 国家停拨或减拨事业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停拨或减拨经费的意见后,由同级编委(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设立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设立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辖区及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设立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直接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该单位同意后,由企业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安置残疾人优抚对象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县以上科技部门资格审查,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经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体改部门,由其会同经协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设立企业审批程序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资金和财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申请审批和登记时,其用于设立企业的资金,须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经审查批准的企业,审批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批复。批复文件中应明确企业的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和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编制定员等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设立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三十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人事部


党中央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国务院印发了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紧紧抓住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果。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坚决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人事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区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重新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尉健行同志的报告:学习李鹏同志在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
要讲话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全体同志统一思想,认清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以及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现实的紧迫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做到以坚决的态度,迅速的行动,扎扎实实地工作,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认真清理各种名目的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各地区人事部门要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对目前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治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对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
、范围和标准,要坚决纠正,立即停止。请各地区人事部门及时将治理的情况函告部监察室。
三、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切实保证机构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对机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做了具体部署。各地区人事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政
策组织实施。在工资制度改革中要顾全大局,不得突破限额,自开口子。对无视国家政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一经查实,要从严惩处,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四、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监察处、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要适应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切
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各种违法违纪案件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
各地区人事部门要通过反腐败斗争,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要将年内开展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还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打算,于12月底前报部监察室。



199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