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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时间:2024-07-12 14: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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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州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和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州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节能计划。

各县(市)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县级公共机构,并报州上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州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各县(市)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上报。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一条 州、县(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诊断,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无纸化办公,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改进电路控制,加强机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管理,降低能耗;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对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限制、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一经核实,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该单位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企局、省民营局制定的《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中小企业局 省乡企局 省民营局(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育不足、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质监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乡企局、民营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省中小企业局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矫正中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葆光、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树杞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实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归类、反馈并提出协调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优化企业环境、企业立项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办法。(三)财政、金融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工作,围绕克服资金瓶颈制约,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建立以及利用民间资金等方面,研究相应的支持措施。(四)税务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围绕下岗职工办企业,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研究、探讨、制定相应政策。(五)科技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科技兴企方面的有关政策。(六)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能,在人才引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土地使用、产品出口、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政府的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研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议题,经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就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并对具体问题设立处理跟踪回执单,及时掌握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18日   证监发字[1997]7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7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