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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2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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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近年来,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主力。广大青年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律师行业开拓奋进、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模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深刻认识;个别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青年律师教育培训的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大部分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青年律师成长,阻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青年律师培养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制定实施培养规划,建立健全培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帮助青年律师,切实提高青年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青年律师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周永康同志在与第八届全国律协理事会成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培养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为目标,着力提高青年律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执业技能培训,拓宽青年律师培养渠道,增强支持青年律师成才的服务保障能力,使青年律师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明显,推动青年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三、坚持培养方向,全面提升青年律师综合素质




    (一)切实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先争优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青年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律师事业的接班人来培养,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青年律师了解国情,熟悉社会,增强青年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教育广大青年律师树立远大理想,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把律师职业作为一项事业追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大力加强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青年律师中大力加强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弘扬律师执业精神。指导青年律师正确处理与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作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执业为民,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真正做到依法、诚信、尽责执业,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全国律协将编撰新律师执业入门指引,为新入行的青年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青年律师讲师团工作,使青年律师讲师团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完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青年律师培训工作机制,制定青年律师系统化、系列化的培训计划,结合青年律师特点,以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律师继续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拓宽继续教育渠道,帮助青年律师通过连续的分期培训,系统、全面地掌握专业执业技能,特别是掌握依法参与刑事诉讼辩护、行政及国家赔偿诉讼代理的执业规范,推动青年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注重发挥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实习律师带教制度,理顺实习律师和带教的关系,探索实习律师、新执业律师学习资深律师丰富执业经验的方法,促进青年律师扎实掌握实务操作技能,扎实提升业务能力。



    (四)加大培养使用力度,促进青年律师锻炼成才。努力为青年律师提供锻炼机会,搭建青年律师成长平台。组织青年律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定期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增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推动青年律师到边疆和偏远地区基层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农民工、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青年律师为困难群体服务的平台,鼓励青年律师为民服务。将优秀青年律师纳入政府法律顾问团和企业法律顾问团,让青年律师在为民服务中锻炼成长。切实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青年律师到国外培训学习,提高青年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实施青年律师对口交流培养“千人计划”,促进西部青年律师发展。2012年到2015年,全国律协将组织东部地区律师协会和西部地区律师协会开展青年律师对口交流培养工作。拟组织2000名西部青年律师到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培养,通过专项业务培训、事务所跟班锻炼等形式,提高西部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西部地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选派青年律师。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为西部青年律师的培养提供条件,给予必要的补贴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东部地区的青年律师服务西部,为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作贡献。



    四、完善工作机制,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一)完善青年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全国律协将设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培养骨干青年律师提供经费支持。制定对青年律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指导意见,保障青年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制度,严格要求律师事务所为青年律师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适当减免青年律师执业初期的会费,营造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良好氛围。律师事务所要更加重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建立完善扶持青年律师执业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在青年律师培养的基础性作用。



    (二)完善青年律师成才激励机制。开展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挖掘、树立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青年律师,展现青年律师队伍的良好风貌。组织优秀青年律师事迹的宣讲活动,在青年律师队伍中形成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青年律师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积极性。



    (三)完善青年律师交流提高机制。组织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为青年律师答疑解惑,切实解决青年律师成长中遇到的难题,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指导青年律师规划职业,规划人生。建立青年律师沙龙,组织青年律师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业务经验、执业困惑和社会热点等问题,加强青年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强化青年律师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搭建青年律师与公、检、法等业务相关部门及工商联、总工会、青联、妇联等相关组织良好的沟通平台,建立青年律师与相关社会组织良好的交流渠道,帮助青年律师拓宽视野,全面认识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完善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切实解决青年律师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大力做好在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吸收青年骨干律师入党,使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关心青年律师党员的政治进步,为优秀青年律师党员交流学习和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真正关心青年律师的成长,把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青年律师培养计划,指导本地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要建立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机制,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大对青年律师培训工作的投入。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承担青年律师培养任务,选聘国内外一流专家、学者和富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教师,完善以提高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为重点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运用现代化手段拓展青年律师培训空间,切实提高培训的效率和质量。健全青年律师培养经费保障制度。采用申请政府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筹措青年律师培养经费。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青年律师培养的保障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为青年律师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重视青年律师培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青年律师培养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培养青年律师人才的做法、经验和成效。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推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青年律师,制度化评选优秀青年律师,宣传青年律师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青年律师成才榜样,促进青年律师进步,形成全行业鼓励和扶持青年律师成才的良好氛围。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日

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重点建设的服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组织施工。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和服务。督查和服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帮助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南宁市的知名度,特设立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现就这一称号的授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条件
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南宁市户口的中国公民(含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朋友均可被推荐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祖国统一;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关心和支持南宁市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
(三)与我市有经常性的来往,并对南宁有较深的感情,积极对外宣传南宁市,为南宁市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二、权利和义务
(一)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重大活动,邀请荣誉市民作为嘉宾参加;
(二)我市举行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的会议,邀请相关的荣誉市民参加;
(三)由南宁晚报社向境内的荣誉市民赠阅《南宁晚报》,由南方侨报社给境外的荣誉市民赠阅《南方侨报》;
(四)荣誉市民应积极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的荣誉市民,可评为“南宁市模范荣誉市民”,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推荐和审定
(一)“南宁市荣誉市民”由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
(二)推荐单位填写申报材料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市委批准,再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发证
市人大常委会审定后,以市长的名义签发《南宁市荣誉市民证书》并加盖南宁市人民政府公章,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19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