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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01: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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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10日,邮电部

市内电话是邮电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党和国家、社会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传递信息服务。市话营业部门是邮电企业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它的服务工作好坏,不仅影响邮电企业的信誉,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话通信发展的需要,加强市话营业业务管理,做好市话通信服务工作,树立邮电企业的良好信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话营业体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市话营业组织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和营业一家对外的原则。市话营业部门必须对全市话网的营业、计费、用户线对和电话号码、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把营业下放到分局,搞分散管理、多头对外。
分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机线设备的维护管理,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用户的通信质量,不得对外经营。
(二)根据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局应设置相应的营业机构。设备容量大、业务繁忙的局设营业部,下设营业、计费、配线配号、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市场预测、业务宣传等若干机构。其他各局设市话营业科(室、班组)或专职营业人员,负责市话营业工作。
(三)装移机施工单位,可从有利于装移机力量的统一调度出发,采取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点的办法。在管理体制上,省会局必须隶属营业部门;京、津、沪、穗等局可单独设置装移机施工单位,但不得隶属分局,在业务上必须由市话营业部门领导。
(四)为加快装移机施工进度,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营业配线和装移机施工单位,配备一定力量,分别负责小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
(五)为做好市话营业服务工作,必须加强市话营业队伍的建设,注意提高其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各局应择优选配市话营业管理干部和营业、配线配号、工作单调度、装移机施工等人员,其条件应是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技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不谋私利。
二、营业管理要方便用户,增加透明度,严密处理程序。
(一)营业窗口受理用户装移电话申请时,应向用户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有编号,能否装移最长必须在十五天内给用户明确答复,并有记录。
(二)办理装移机业务,应根据用户性质,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用户申请时间顺序的原则进行安排。各局应明确规定重点用户的范围,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重点用户业务处理办法,理顺业务流程,优先为重点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三)营业部门必须理顺业务处理程序,内部各工序应明确责任,紧密衔接,加快业务处理速度,做到工作有序,忙而不乱。
必须加强工作单的管理,各个工序之间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随时可以查到,避免失控。竣工后的工作单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返回营业建帐立卡,工作单必须按原编流水顺序理订。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返回的工作单,除按规定逐级报告外,必须组织人员查明下落与原因,工作单不得空缺和丢失。
(四)为了改善服务,提高装移机速度,营业部门应按规定对装移机的全过程进行时限管理。内部各工序还应实行分段时限管理,明确规定分段时限,定期进行统计、公布和考核,分析逾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加快装移机速度。
(五)加强待装户管理。列待装户要有依据,不得随意将用户装移机申请列待装户管理。营业应建立按局区、街道或配线区登记的待装、待移资料,一俟机线条件具备时,应及时通知用户来局办理有关手续。
营业部门应经常把用户需求、机线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解决的建议,按程序提供给规划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安排机线增容工程,做到“以需定产”满足用户需要。各局要重视市场调查,做好业务预测,提前一年做好放号的准备工作,逐步实现市话经营的良性循环。
(六)营业部门与电话分局要密切配合,开展用户终端设备的核查活动,做到营业的帐、分局的卡,与用户终端设备的物三相符(简称帐、卡、物三相符)。今后,每年要核对一次,发现问题要查实,属于用户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平时,分局维护包区查修人员(查修员、巡视员)在进行话机检修时,要核对用户名称及终端设备与记录卡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要做好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管理工作。由于市话发展较快,升位改号频繁,必须准确及时地编印电话号簿,提高电话号簿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实用性,缩短电话号簿出版周期。省会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电话号簿的编印出版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他城市的电话号簿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编印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出售新号簿时,应将旧号簿收回,以免新旧混用,号码错乱,影响通信。
三、配线、配号管理是市话装移机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健全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为了提高市话服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好市话装移机工作,必须将配线工作作为市话装移机工作的中心环节,由营业部门实行对全市话网集中统一配线。各局应设置配线管理机构,配齐专职配线管理人员,负责用户线对的管理与调配工作。
要加速实行室内配线的进度,尽快实现室内配线。已经实行室内配线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辅助配线。
(二)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配线资料,包括全市话网的顺号表、线序表和1∶500或1∶1000的配线图和城市方块总图。实行交换配线的还要建立交接线序表。(以上简称二图三表)。
(三)制定严密的配线管理制度及配线业务处理程序,明确配线管理权限,理顺营业、测量、维护、设计、工程等单位(工序)向营业配线部门提供线路增容、占用线对、变动线序、配线区调整、割接改线等图纸资料的渠道,实行动态管理,并应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及时、畅通,以确保配线资料的准确。
设计部门:必须按时提供线路工程设计图纸(含小工程图纸)与有关线对线序增减变更的资料。
工程部门:在工程竣工后,按时提供配线电缆及线对增减变动的资料和图纸。
测量部门:必须按时提供在测量工作中和维护工作中变动的有关配线和线对使用情况的资料。
营业配线:按规定及时做好配线资料增、删、改工作,对用户装移电话申请要根据配线资料准确核配线对列号,直至分线箱(盒)线号。实行交接配线的要核配到交接线箱号、线号。对重点用户的通信急需,必须优先配线。
(四)加强交接配线管理。实行交接配线的局,必须制定交接箱的管理办法和交接制配线管理的规定,交接箱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分局测量与营业配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准确掌握每个交接箱的线对使用情况。
(五)实行集中统一配线要提高室内配线的比例,减少外出现场查线的数量,做好配线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配线时限与配线准确程度。
(六)电话号码应由营业部门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应设置配号管理工序,配备专职配号管理人员,建立配号资料,制定配号管理办法,明确配号管理的原则与程序,并认真贯彻执行。
电话号码管理原则上采取营业直接管理的方式,由营业部门负责对全市话网的电话号码(包括已占用和未占用的)统一管理。营业配号要根据交换维护部门的话务要求、配号类别进行直接配号。
(七)加强配线、配号工作的业务监督检查。对违反配线、配号管理制度与规定程序的问题,要有控制监督处罚办法,并付之实施。营业部门要指定人员对配线、配号员定为“无线”、“无号”的工作单进行定量检查,发现有线不配、有号不给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八)为了保证配线、配号工作的正常秩序,防止不正之风,必须严格配线、配号工作场地出入制度,除勘察需要外配线配号员不得直接接触用户,也不允许用户直接找配线、配号员。除配线、配号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电话分局的人员不得擅自配线、配号。
四、装移机施工是市话对外服务的第一线,必须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一)装移机施工是市话服务工作的第一线,直接接触用户,又相对独立在外作业。各局必须加强领导,择优选配干部与装移机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装移机工作全过程,包括营业受理、配线、配号、装机、工程施工等工序都要做到“五不准”:不准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钱款;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用户请客送礼;不准无工单施工私装私移;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用户、中断通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装移机施工要严格实行派工派单制度,设立派工单管理员,坚持一天一派、及时回收的办法,对派出的工单要有登记,明确规定工单返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准确掌握工单流向与施工进度。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能装移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应收回重派,采取措施设法解决,坚决纠正工作单失控现象。
(三)工作单是指令性文件,装移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单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无工作单施工,也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单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营业单位同意。施工人员应负责在工作单上填写有关变动内容,并将改变后的内容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但需要变动户名(不含小名)、地址,必须将工作单返回营业,由营业处理。
装移机施工与分局测量应密切配合,确保施工竣工用户签字时电话通畅,用户能够使用(局方批准事先装机除外)。
(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局要为装移机施工单位创造必要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改进施工工具,坚决纠正让用户车接车送的现象。
(五)装移机施工应实行定额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定额标准,加强考核,超额加奖。
(六)加强对装移机施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服务作风以及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施工的装移机工作单,要进行定量检查,发现有线不装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五、资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资费标准,严密收费手续,加强资费稽核。
(一)营业收费必须严格按部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做到正确收费,各局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二)营业部门必须严密营业收费手续,严格执行营收财务制度。收取现金必须贯彻帐款分开的原则,不允许收款开据集于一人。严格进行资费稽核工作,切实解决错收、漏收及收费上的“跑、冒、滴、漏”。
必须严格空白收据的请领与管理,请领与回收应有手续。
(三)加强对无着话费的查处与管理,营业计费每月应将无着话费主叫用户(包括有次无户、有户无次)列出清单,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原因与责任者,做好帐务处理。要大力减少欠费。做好欠费清理和催缴工作,杜绝新的欠费。
(四)做好疏忙工作。实行计次制的局,营业计费每月应列出过忙用户的清单,组织人员负责疏忙工作,动员过忙用户增装电话(中继线)。疏忙工作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六、积极推行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改革营业工作。
(一)市话营业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实行科学管理的发展方向。各省区市管局对本省区市内市话营业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总体目标、资金来源、计算机型号和语言以及实施进度、软件开发等,应有一个规划安排,并逐步实施。
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必须考虑综合应用,做到资源共享,系统管理。
(二)加快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进度。各局要加强领导,从资金、技术、人力、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进度,从单项开发向系统开发过渡,实现市话用户资料档案、各项计费、业务查询、待装用户、配线配号、时限管理、电话号簿及统计报表等进入计算机管理。特别要在线、号管理上下功夫,尽快实现计算机配线。
(三)营业部门应配备懂得计算机管理的技术人员,搞好培训,提高营业人员素质,加速应用计算机管理市话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七、加强局风建设,健全监督检查机构,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一)为了增强市话营业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取得用户与社会的监督,必须公开市话服务的办事制度。各局营业工作要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市话装移机业务处理流程;公开市话业务种类与收费标准;公开服务纪律;公开装机放号信息,与配线工程项目进度;公开监督电话;公开对严重违纪人员调查处理结果”。
(二)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各局营业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业务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频次、数量。监督检查要分层次进行,层层定点检查,一层检查一层。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要与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要与奖惩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构。各局要设置局和营业部门两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的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各自的监督检查的任务,公层负责,开展严格的、认真的、有效的监督检查活动,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发函、走访、召开用户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广泛听取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做好用户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工作,作好登记,认真查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七天)将查处结果和情况回复用户,做到件件有回音。监督检查机构要保护申告人,严肃查处对申告人进行打击报复事件。
(四)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各局要制定市话装移机服务奖惩办法或规定,明确规定奖惩的标准。奖惩办法或规定不仅要在局内公布,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对廉洁奉公、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要总结与表扬他们的先进思想与先进事迹。
对勒索用户财物的,在经济处罚上要按“索一罚十”的原则处理,对明知故犯、后果严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开除出局。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了搞好市话服务,加强市话营业管理,决定将市话营业集中管理,实现室内配线,作为评定企业升级、争创质量管理奖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市话营业集中管理解决不好或坚持分散管理的,要作为企业升级、争创质量管理奖的否决条件,采取下调度令限期解决、否决升级、否决得质量管理奖、取消质量奖等处罚办法。
附表一:
营业组织体系图(供参考)
----------
|营业部|
----------
|
|----------------------------
| | |
| ------ ------
| |办| |监|
| |公| |督|
| |室| |检|
| ------ |查|
| ------
|
--------------------------------------------------------
| | | | | |
------ ------ ------ ---------- ------ ------
|营| |计| |配| |用 公| |业| |其|
| | | | |线| |户 用| |务| | |
| | | | |配| |交 | |宣| | |
|业| |费| |号| |换 电| |传| |他|
------ ------ ------ |机 话| ------ ------
----------
附表二:
装机业务处理流种示意图(供参考)
|------→15天←--------| |------→15天←--------|
第一联 ------------
----------→|号 簿|------→|
------ | ------------ |
|营| | 第二联 ------------ |
|业| |--------→|查 号|------→|
--→|收| | ------------ |
| |费| | 第三联 ------------ |
| |开|------------→|--------→|测 量|------→|
| |票| | ------------ |
有| ------ | 第四联 ------------ |
号| ↑ |--------→|控制室 |------→|
有| | ------------| ------------ |
线| |----|建帐立卡|| 第五联 ------------ ------------
| |结算费用|----------→|装机施工|--→|用户验证|
| ------------ ------------ |使 用|
| ↑ 3天 | ------------
| --------------------------
------ ------ ------ -------- | -------- ------ -------- ------ --
|用| |营| |配| |营复|------ |营用| |工| |营用| |工分|
|户| |业| |线| |业用| 需做工程 |业户|Y|程| |业户|Y|程局|
|申|→|受|→|配|→|答户|----------→|征意|→|设|→|征意|→|施验|
|请| |理| |号| | |------ |求见| |计| |求见| |工收|
------ ------ ------ -------- 无| -------- ------ -------- --------
| ↑ 线| -------- |N |
| |无 无------→|营名|←-------------- |
| |号 号 |业待| |
--------|----------------------→|列装| |
| -------- |
------------------------------------------------------------


北京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管理,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法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全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统计办法确定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应当不超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总数的40%。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具体限额比例,按照其实际收入,由经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在25%至40%的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5至10个农村义务工,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经批准以资代劳的,以资代劳款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日工资水平确定,并用于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项目。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也可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劳动积累工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村会计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的财务监
督和审计。
第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设置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进行收费、集资、摊派的,非法增加劳务的,由市、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15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0日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以及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日起,经本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奖励(以下简称“节育奖”),直至一方达到省规定的奖励年龄,转为享受省规定的奖励止。

前款所称的农村户籍居民,为户口登记地及居住地均在村委会、户口登记为农村户籍、分有生产承包责任田(山)、以从事农业种养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再婚家庭中已落实绝育措施只有一个子女或只有两个女孩的人员。

夫妻中一方是农村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城镇户籍居民的,只奖励女方为农村户口的一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生育或抱养、收养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现已落实绝育措施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明确规定不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外省、市农村户籍迁入本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奖励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开支。

第七条 对实施“节育奖”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设定的奖励标准内,给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奖励资金实际发放额30%的奖励。奖励金高于市设定标准的,自定提高的部分不列入计奖。

第八条 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育奖”的表彰、奖励,在年度财政结算中经审查、核实后实施。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别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及奖励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监督,奖金发放到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第九条 已领取奖励金,按规定应参加孕情检查及政策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的奖励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未按要求参加孕情检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违反规定之日起停发奖励金,直至按要求参加检查或落实补救措施时止,停发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奖励待遇:

(一)户口转为城镇户籍的;

(二)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第十一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所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现仍执行的其它优待奖励规定继续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