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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5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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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计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日,财政部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成本工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环比递增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盈利企业因新增效益工资而减少的利润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因此增加的亏损不增加财政补贴。实在无条件挂钩的企业,可退出挂钩,退出办法按(89)财工字450号文件执行,退出后三年内不能再挂钩。
二、加强成本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制度
1.工资基金的提取。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各类人员工资仍按原渠道提取。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等开支的人员工资应按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尚未批复之前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批复后再调整)扣除应在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后的人均月分摊额,再按人员结构,分别在相应渠道中列支。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考虑人员结构,都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按季度预提80%,年末结算调整。按照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在“销售及其他费用”中的工资增长费用列支。
2.工资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循量力而行、以丰补歉的原则,不得出现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赤字。年初工资基金结余水平较低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时要留有余地。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再发放奖金。对1991年已出现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应在1992年及时弥补,并相应减少工资基金使用额。用流动资金或其他专用基金发放工资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3.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数在确保一定的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生产资金周转和补充福利基金不足(应主要用于医疗费和职工住宅建设)。
4.严格审核挂钩企业单列工资的提取。各项单列工资提取的范围,仅指在成本中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各种津贴,不得包括实发的各种奖金及以奖励基金为来源发放的上述三项工资。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促使和帮助企业在真正提高经济效益、有新增效益工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多种行之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并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改革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防止借内部工资改革之名,挤占成本和费用。
四、加强考核指标的作用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劳薪字(1989)40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健全考核体系,年末工资清算时应严格审查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企业一定要按政策规定进行扣减。凡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工资下浮企业,承包经营者不得兑现承包收入。
五、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工资清算中的有关问题
1.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工效总挂钩部门,当年应在成本和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必须按第一年核定的成本工资和奖金比例分别计算,以后年度不再进行调整。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按当年核定数额提取。
2.当年新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增加的人员和工资范围按本文件第二条第4款处理。当年应在新扩建项目中计算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不得再在其他单列工资项目中重复计提。若新建企业,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按未挂钩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工资清算,部门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按新挂钩企业办法核入部门工效总挂钩方案。
3.当年成建制划转人员的单列工资,按本文件第二条第4款处理。若整体企业划入,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核入部门总挂钩方案;整体企业划出,则应计算单列工资:挂钩企业按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未挂钩企业按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
六、1989年以后财政部颁发的财务规定,凡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7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是本行内部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而成立的贷款项目审议组织。为使贷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各信贷局对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及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在总体审议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项目总投资额的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配置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还本付息能力,开行承诺贷款数额及条件等进行审议。
第三条 贷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会议,其他副行长和副部级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政策法规局、综合计划局、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后评价局和稽审局的负责人为贷委会委员。
第四条 贷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贷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综合计划局,配备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
第五条 项目审议采取召开贷委会会议形式,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超过贷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各厅、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厅、局其他负责人代表。
第六条 贷委会项目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计划,由主办信贷局负责初步评审工作。跨行业项目按其专业性质,由主办局与有关信贷局联合评审。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评审。
2.评审项目时,由主办信贷局组织精干人员或成立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则(附后)组织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初审(其中,资金初步配置方案,需经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后,将《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一式20份送贷委会办公室。评审报告必须经主办信贷局局长和参加评
审人员签字。
3.贷委会办公室对各信贷局所提报告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即提交贷委会审议,并在贷委会开会前一周分送各位委员审阅。
第七条 贷委会审议贷款项目时,在充分讨论、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委员意见,对项目作出审议结论并存档,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审议结论上签名表态,有异议的,由本人扼要注明。
第八条 贷委会会议纪要由贷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贷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印发。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办理项目贷款承诺函,报行长审定签发。必要时,行长可召集行长办公会复议。贷款承诺函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的主要依据。贷委会审议后的其它工作由贷委会办公室办理,负责催办,督促落实。
第九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出的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修改,贷委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责和任务,为了建立科学、严格和有效的投融资决策机制,择优选定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对由其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贷款条件评审制度。为使各信贷局提交贷款委员会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项目评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项目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还款意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的原则。在总体评审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评审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及贷款偿还能力。
(一)总体评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场供求矛盾分析、行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工程技术可靠性进行总体评审。
(二)项目法人的评审
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同时承担贷款债务并根据借款合同有偿还责任的法人)。
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要调查反映其现有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职工人数(包括各类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原、净值,工商注册登记,交通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产权关系,近三年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原、燃材料消耗及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水平,管理水平,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在开户银行的资信情况等。
项目法人为新组建的,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的,要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股本金及股本金构成比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各股东方的经营状况等。
(三)总投资评审
主要核实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否打足:
1.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构成,有无漏项、重项或不应由本项目承担投资的工程。
2.以上年度价格水平为基础,核定静态和动态总投资。要充分考虑:①打足并落实投产所需全部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应打入总投资);②汇率、利率、各种税费(如投资方向调节税)波动影响以及建设期的贷款利息;③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3.投资估算指标是否合理。
(四)资金筹措渠道及方式的评审
主要内容:
1.审核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经国家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或商业银行贷款要有承诺意向证明,融资、贷款条件及贷款利率如何。
2.核实筹措的资金(开发银行贷款部分除外)是否已纳入到中央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有无资金分年度安排意见。纳入中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有关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
3.核查利用外资或使用外汇项目的使用条件及落实情况。
4.审核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否能用于本项目(有无“一女多嫁”情况)。
5.审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来筹集资金的项目,其发行数额及范围要有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按年度审批发行计划的要有分年度安排意见。
6.审核项目法人资本金比例是否适当。目前需要开发银行配置资本金(软贷款)的项目,开发银行配置资本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掌握在项目总投资的5~15%之间。
(五)对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的评审。
评审方法及参数暂以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为依据。由于情况变化,原有参数已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各信贷局可按实际取数,并报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发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批准公布的政策性贷款利率计算。
主要评审内容为:
1.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分析预测。主要包括:目前本项目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产品未来潜在市场的供求情况预测;目前产品价格、预期水平及市场承受能力分析。
2.与还款有关的主要建设条件。主要是:资源和原、燃材料供应的可靠性,现有生产及辅助设施利用情况,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用地等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3.审核项目的经济状况。主要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及成本、财务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敏感性分析等;核实有无遗漏或不应计列的内容(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的税种、税率、税额和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审核项目法人及股东以前年度是否使用过中央预算内“拨改贷”和经营性基金,其还贷情况如何。
5.根据项目法人向开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及开行资金配置初步意见,审核项目法人偿还开发银行贷款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还款年限。其中:开发银行的贷款还款年限(含建设期)一般为10~15年,建设期长的特大型项目可适当放宽。
6.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评审意见及结论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及工程技术可靠性的总体评审结论。
2.对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作出评审结论。没有明确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要引导建设项目树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识,组建规范化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与设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出入的,应予以指出。
3.对总投资作出评审结论,对工作深度不够或资料不全、内容不详的部分,要补做工作。
4.对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的数额、方式、利率及有关资金落实情况作出评审结论。
5.对建设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落实情况及经济效益的测算作出评审结论,根据项目法人的资信程度、还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以及还款年限的长短作出承贷或不予承贷的评审意见。
6.对以前年度使用过中央预算内“拨改贷”、经营性基金和银行贷款的项目法人及股东的还贷情况作出评审结论。没按合同规定还贷,或历年累计还贷总水平达不到同期合同规定应还额50%的,将不予承贷。
7.根据上述评审以及项目法人的申请,提出本信贷局对本项目的承贷意见及资金配置方案(包括开行软、硬贷款数额、贷款期限及其它资金构成)。其中,资金配置方案需经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会签表式见附三)后,方能作为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评审的依据和提交贷委会审议的方案。
开发银行承诺的贷款,以定额绝对数的形式承诺,不按占总投资比例的形式承诺,如果项目出现超投资,资金不足,开发银行的承贷额不按比例增加,超投资部分原则上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如确需开发银行在原承贷绝对数的基础上追加贷款的,应由项目法人提出充分理由,追加开发银行贷款超过原承贷绝对数的10%(含10%)的,需按本办法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审。未超过10%的,由信贷局提出意见,经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二、评审程序和时间要求
贷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计(经贸)委批准的、需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建议书,按年度汇总编制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计划,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各信贷局按评审计划布置全年评审工作,并按项目所属行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小组人员由信贷局自行确定)开展评审准备工作。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项目评审工作要按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评审时间从接到地方及部门抄送的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正式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计算起,5—7周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贷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由各信贷局盖章后,一式二十份送交贷款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于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信贷局及时向贷委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四、《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必备附件
1.项目立项审批文(项目建议书批文)。
2.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法人申请开发银行贷款报告(包括审请贷款额、其它资金构成以及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方案)。
4.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
5.有关协议书、意向书(包括原、燃材料采购,原、燃料及产品运输,供水,供电,用地,产品销售等协议书或意向书)。
6.参加有关评审工作人员及报告撰写人名单、职务(职称),评审小组组长、组员签字。

附一: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 借 款 | |
| 名 称 | | 单 位 | |
|----------|----------------------------------------|--------------------------|
| 建 设 | | 建 设 | |
| 规 模 | | 年 限 | |
|--------------------------------------------------------------------------------|
| 上报可行性研 | | 信贷局评 | |
| 究报告总投资 | | 审总投资 | |
|----------------|--------------------------------------------------------------|
| 借款单位申请 | |
| 开发银行软硬 | |
| 贷 款 额 | |
|----------------|--------------------------------------------------------------|
| 其 它 | |
| 资 金 | |
| 构 成 | |
|----------------|--------------------------------------------------------------|
| | |
| 信 贷 局 | |
| 资 金 配 | |
| 置 意 见 |评审小组长: 局 长: |
| |日 期: 日 期: |
|----------------|--------------------------------------------------------------|
| | |
| 综合计划 | |
| 局会签意见 |专业处: 计划处: 局 长: |
|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
|----------------|--------------------------------------------------------------|
| | |
| 备 注 | |
| | |
------------------------------------------------------------------------------------
注:资金配置初步意见会签工作在总投资评审后,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评审前进行。

附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封面及封里设计
(封面)
××××项目
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
××信贷局
年 月 日
(封里)
评审小组名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签 字
××× ××× ×××


局长: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