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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4 04:4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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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政府



去年,继国务院颁发《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省革委会颁发了《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执行,对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违章生产,破坏和损
害水产资源的现象仍不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切实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现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实施办法》中奖惩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执行《条例》、《实施办法》成绩显著者,给予通报表扬或发给奖状、锦旗等奖励。
二、对违反《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渔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在海洋渔业生产中,凡查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没收渔获物外,第一次罚款二百元至三百元,第二次加倍罚款,第三次从严处理。
(1)凡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者;
(2)机动渔船进入禁渔区线内进行拖网作业者;
(3)渔获物中经济幼鱼超过规定者;
(4)无船名、船号或无渔业许可证作业者。
对违章捕鱼的船长和肇事者,应承担罚款的百分之五,并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奖。
2.在淡水渔业生产中,凡查获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赔偿损失,没收渔获物并罚款十至一百元。
(1)凡在淡水渔业禁渔区、禁渔期作业者;
(2)凡进入国家和集体养殖水域偷捕鱼或损坏养鱼设施者;
(3)凡进入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区捞草、罱泥者。
3.严禁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凡炸鱼、毒鱼、电捕鱼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罚款五十至二百元,或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凡抗拒管理,无理取闹,煽动闹事,行凶打人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5.凡干部带头,怂恿支持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加以惩处。
6.凡违反上述规定,营私舞弊的渔政管理人员应从严处理。
三、对检举、查获违反规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没收的渔获物货款和罚款,交管辖该水域的水产主管部门或渔政部门收管。收管部门除从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对检举和查获有功人员奖励等项费用外,其余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入国库。
五、本规定所订各项奖惩,由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请政法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六、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0年5月28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报批、年检、管理;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四)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手续;
  (六)负责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统计工作;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培训、表彰奖励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着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1.5%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5%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30%以上。
  (二)自治区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员花名册;
  (二)现有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鉴定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书,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证明,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的证明;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八)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第六条 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初审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并颁发《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自治区级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颁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七条 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免征五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地方部分。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持《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证明文件,可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评审政策执行。
  第十条 国有科技开发机构可以整建制地转为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承包、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并继续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各种科技产业化计划(星火火炬计划、推广计划),接受委托科研项目、难题招标、申报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奖励、申请科技贷款、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外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所有制独立科研院所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元;其它民营科技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
  第十三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时,经评估确有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最高可抵20%注册资金。高新技术作价的最高限额为注册资本的30%。
  第十四条 关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新产品
  (一)对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火炬计划”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两年后返还50%。
  (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及零部件,免领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核,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退税手续。
  (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企业所得税先征后按70%返还。
  (四)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允许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征后全额返还,后3年征后减半返还。
  第十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吸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现有企业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部分征收后全额返还5年;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免征5年。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执行科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风险准备金经财税部门核定,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3%的比例提取,年终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以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民营科技企业也可以申请使用自治区技改资金。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年检制。年检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进行年检,办理年检手续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报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有关统计表,以及本规定的第四条中第(四)、(五)、(六)的内容;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和收回民营科技企业证件:
  (一)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二)拒绝进行年检、统计,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内容的;
  (三)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有严重违法乱纪、偷漏税行为的;
  (五)不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之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宣布解散、破产及其它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缴销民营科技企业证件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下达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6〕1号)精神及国家计委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我们编制了《1996
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现下达给你们,请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1996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合理安排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努力开好头、起好步,对顺利完成“九五”时期劳动工作各项任务和促进2010年劳动事业发展远景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1995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1995年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一年,也是《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党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基本如期实现了国家
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各项目标,基本情况是:
城镇就业人数继续增加,全年安置城镇就业人数720万人,城镇失业率为2.9%;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进一步合理、有序,全年跨地区流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3000多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规模得到较好控制。
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全国85%以上的企业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由劳动部直接指导的八省市已有800多家试点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劳动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劳动监察组织和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全年共
检查用人单位30万户,涉及职工5000多万人,查处违法企业5.4万户;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年劳动争议结案率为95.1%。
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继续增长,生活进一步改善。预计职工工资总额将比1994年增长21.7%,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3.9%。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台湾)中,已有28个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对困难企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帮助政策,使困难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全国大部分职工实行了每周40小时工作制。在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方面,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并在探索试行工资指导线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方面迈出了积极的步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约75%,其中国有企业达到94%;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取得进展,医疗、工伤保险制
度改革试点面有所扩大,各项保险覆盖率和基金收缴率均有一定幅度提高。
《劳动法》得到深入的贯彻落实,一些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完成起草工作,有的已送审,有的正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各类重大事故案发率得到初步控制。
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进展较快,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111个地市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批准建立国家技能鉴定所1566个,职业技能鉴定站302个;经劳动部批准,有16个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工学校
数达4521所,在校学生为198万人,技工学校培训能力比1994年提高了13.8%。
劳动科研、统计信息和国际合作等各项劳动事业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综上所述,1995年各项劳动事业工作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不仅为“八五”计划的全面完成提供了有力保证,而且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较好基础。
但是,目前劳动事业发展也还面临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失业率呈进一步上升之势;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尚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收入分配中的宏观调控还不够得力,社会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较大问题日趋明显,少数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过高与部分困难企
业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化,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安全卫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好转,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上述问题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不仅是当前劳动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仍将任务艰巨,各级劳动部门需有充分思想准备,不能有丝毫松懈。
二、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主要指标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
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劳动立法工作,尽快完成与《劳动法》相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报审及发布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安排城乡就业;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大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力度,控制工资总额过快增长,调节工资分配关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继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规划纲要》的落实。
1996年劳动事业年度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是:
——城镇新安置就业7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500万人以上;
——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全国企业职工货币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18%,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5%左右;
——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率达到92%左右,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达到77%以上;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全国城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覆盖面达到75%以上;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78万人,实现50个工种持证上岗;
——劳动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90%,劳动争议结案率达到90%。
三、实现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主要措施
1.广开就业门路,尽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是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劳服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以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二是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并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三
是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是要落实好200个城市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失业职工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四是合理控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快
小城镇建设等,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并尽快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
2.完善现行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积极探索研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办法。一是进一步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通过调查研究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职工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
的管理和指导;三是配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加强并规范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四是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要重点加强对工资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实行工资控制线制度,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
制度,有效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指导线、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等新的工资决定机制和调控方式;六是进一步加强并切实搞好对企业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坚决予以惩处。
3.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要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促进《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扩大失
业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的办法,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三是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继续推进、规范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积极推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同时扩大工伤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四是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和管理。通过严格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和加强基金管理等措施,保证各项基金的收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
4.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是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
关系的新变化,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二是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搞好重点监察的同时,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办法,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五是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建立“帮困基金

”,继续开展生产自救运动,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一是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二是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
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示范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四是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
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评估;二是要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
意识和素质;四是推动《安全生产规划纲要》的落实,认真查处事故,积极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为保证国家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我部将加强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国家下达的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各项指标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报告后,应于1996年6月前将本地区、本部门1
995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我部。






19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