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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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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6号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舒晓琴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营运客车管理,建立活而有序、平等竞争的客运市场,改变公路营运客车在市区乱停乱放的混乱状况,维护市区交通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客运站。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站、点一律撤销。凡本市或外埠来市的公路营运客车,一律按划定的汽车客运站进站作业,严禁客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确需设立临时停靠点,必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公路营运客车须按规定进站停发,定线行驶。
 
  第五条 凡进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服从车站“三定”、“四统一”管理(定线、定班、定时或流水发车;统一调度、统一票证、统一运价、统一售票)。

  第六条 客运站对经营客运业户应一视同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纳车辆进站,统一编排运行班次,按旅客意愿售票,做到不压车,不滞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经营者的监督和运管部门的检查。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旅客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

 第七条 鼓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个人申办汽车客运站。申办汽车客运站,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依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会同城建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站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景德镇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 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intermediate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intermediate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intermediate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Camphor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 Tetrahydrocannabinol
 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andits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andits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andits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 申请运输单位 │                            │
├────────┼────────────────────────────┤
│ 地    址 │                            │
├────────┼──────┬────┬────────────────┤
│ 经  办  人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  运输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附件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

                       编号:省汉字简称-年号-正本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运输证明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八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立重要规划、重要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征询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请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要符合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政府直线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

的事项;

(二)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下阶段工作部署;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解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到会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要进行新闻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经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经统一核稿后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视情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立健全市政府学习制度,通过定期举办讲座或干部论坛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三、市政府和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收到各部门、各单位直接送来的邀请函件,应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批。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离台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台外出(除参加省会议外),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备案。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