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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1: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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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等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发展水利水电事业,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
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国家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以国家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的基数;根据不同水电站、水库的移民及淹没损失数量、常年电厂供电量、建库后出现问题的严重程
度及所在地区扶持水平的不同,按每个移民每年250—400元的标准控制,以水电站和水库所在省为单位,统一核定1986年及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每千瓦时电量提取基金的多少。从1996年1月1日算起(已经批准开工、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机组发电之日算起),共提取
10年。
有关省基金提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电力局、水电厅、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备案。但年终以省电力局为核算单位,最高提取标准不准超过每千瓦时5厘钱。
三、基金提取标准确定后,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基金统一交由水电站和水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对于跨省(区、直辖市)和界河的水库,基金按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所确定的移民人数比例分别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
五、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分别将基金使用计划和上一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和审计署备查。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基金确定后,库区移民生活的安置和生产的扶持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现的问题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解决。
七、今后新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上应统一规划、落实措施,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八、关于以供水、防洪和灌溉为主,发电量很小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上述办法仍达不到扶持要求的,将另行研究制定办法。



1996年3月22日

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件



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



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10号令)、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进口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旧机电产品入境前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须由商务部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须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时书面审核的内容是: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等。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审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备案。

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接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

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时,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商务部或其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凭《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手续。

五、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取得相应的进口证明文件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衔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请在此点击下载)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3〕 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推动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一引进、三到位”为标准,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放开搞活中小企业,退出淘汰落后企业,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改制质量,促进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健康发展。
二、验收内容
(一)公司制改制企业
1. 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
2. 国有股减持至25%以下;
3. 职工身份置换到位。改制后的公司与原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4. 企业制度建设到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经理层工作制度健全,并定期召开会议,“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方式明确;
5. 改制材料完备。注册资本足额到位,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有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放开搞活企业
1.引进合作伙伴或实行民营化,合作伙伴或改制企业经营者及经营层控股50%以上;
2.国有股全部退出;
3.职工身份置换到位,改制后的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4.建立企业内部有效运行机制;
5.资产处置合法有效。企业资产负债等状况由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结果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确认。
(三)破产企业
1.破产实施方案明确,包括破产财产分配、资产重组和职工安置方案;
2.破产程序完备。包括企业破产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及向市改革办的请示,市改革办论证会议纪要及向市政府的请示,市政府的批复,法院宣告破产终结的判决裁定书,企业工商注销证明;
3.破产企业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通过公开出让或收储付现后,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安置费或补偿金;
4.破产重组企业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职工身份全部置换,职工与重组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劳保部门设立新帐户;
5.妥善处理各种债务。按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偿还职工内债及其他债权人债务,无逃废金融及其他债权行为。
三、验收程序
1.由企业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提供详细完整的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各主管部门和指导组严格对照《验收办法》,对企业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整改,并在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再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改革办;
3.市改革办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改革办发给《验收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部门继续整改。
四、组织领导
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的验收,由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