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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

时间:2024-07-22 13: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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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

 (1997年6月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7号
 《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行政监督,完善我市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以及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督导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均设教育督导室,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教育执法职责进行督导;
(三)对所辖县、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统一组织和协调对各级各类教育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及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七)组织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培训;
(八)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制定。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均设督学。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督学分为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督学。督学人员的任命,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外,须报同级政府履行聘任手续,颁发督学证书,并报上级督导机构备案。督学聘期为三
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聘期二年,可连续聘任。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持督学证书进行督导。
第九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区督学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勤政廉洁,有较高群众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兼职督学除具备督学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担任或曾任处(县)级(县、区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二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批评、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有关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育活动,对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并可提出干部任免或奖惩建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六)有权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督导通知书》,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应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并将采取的措施和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报告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结论的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督导机构本级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必要时,由本级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经督导确认,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教育督导机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机构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被建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查处,并向督导机构回复处理情况:
(一)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四)其他阻碍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第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5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
贷业务部、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文)转发各行,请组织信贷及有关部门人员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可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但办理住房建设贷款仍要执行中国银行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保证贷款质量。
二、中国银行获得经办住房委托存、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存、贷款)业务的资格,是中国银行改善资产和负债结构、开拓业务领域的重要机遇,1998年国家将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各分行要抓住时机,努力开拓委托住房存款业务。吸收房改资金不只是房地产信贷人员的职责,也是全
行各部门的任务。
三、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报告总行。
附:银发[1998]169号(略)



1998年5月19日

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肉品安全,2003年,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根据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商务部2004年工作重点》要求,我部决定近期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贯彻落实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各项部署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地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情况。
  (二)各地对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基本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开展清理整顿的情况。
  (三)各地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情况,是否借市场准入为名,搞地方保护,限制或歧视外地合格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在检查的同时,要了解各地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今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时间安排在5月下旬至6月底,由商务部抽调畜禽屠宰加工业有关专家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督察组将深入基层,收集第一手资料,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督察组检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督察报告。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了解面上情况与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召开汇报会、座谈会,及走访当地群众和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抽查等形式。邀请有关媒体参加全程检查,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并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问题进行曝光。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屠宰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我部设立举报电话:010-85187087,举报传真:010-85187078。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经贸)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屠宰管理工作,密切配合这次专项检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经贸)部门要在5月15日之前,将全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开展的具体工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总结报告要反映真实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督察组在督察过程中,发现在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有严重瞒报或虚报的现象的,商务部将予以通报。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商务部将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省(区、市)予以表扬,对问题严重、老百姓对肉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省(区、市)要通报批评;同时宣传一批肉品质量有保障的品牌企业,曝光一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基本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