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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8:4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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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各级环保、工商、环卫、卫生、质监等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关责令清除,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十条。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本)

(2000年1月3日发布 根据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保护,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环保、工商、环卫、卫生、质监等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纸制、布制和其他易消纳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购物包装袋。

第五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包装袋。

自2000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塑料复合包装袋除外)。

第六条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回收利用措施。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关责令清除,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
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

  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 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

09 控股情况

1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

4集体相对控股

9其他



  (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

  (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


国务院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28日,国务院

为了切实调动棉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棉花收购价格。1989年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购价格在国发[198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级皮辊棉每五十公斤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二分的基础上,提到二百三十六元四角二分。其他等级的棉花价格,按等级差价率计算。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后,供应价格和民用絮棉销售价格相应提高。新疆长绒棉价格也要适当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制定。棉花价格提高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如各地有力量,应在解决棉农口粮和化肥、农药、农膜等物资供应方面采取一些措施。
二、1989年度新棉上市起,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的办法。棉花调出、调入包干数,根据国家最低需要,并结合近几年棉花生产、收购、调拨实际情况,以及1989年有可能达到的生产水平确定,暂定一年。棉花调出、调入包干数由国家计委和商业部另行下达。实行调出包干后,调出任务必须保证完成。超过国家定购任务部分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省、自治区留70%。根据调出包干任务,确定调入地区的调入包干数,不得突破。历史上曾经自给的地区,要努力发展生产,逐步做到自给有余。
三、棉花调拨包干后,市场用棉必须保证供应。棉花出口和进口统一考虑,可以有出有进,资源多时多出一些,资源紧时多进一些。进出口计划,一年一定。
四、棉花是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实行调拨包干以后,仍必须坚持国家统一计划和规定的收购、供应价格,坚持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搞价格双轨制。为保证棉花种子的需要,对种子棉的收购,请商业部和农业部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现在正值棉花备耕关键时刻,各级人民政府要运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动员棉农按照国家要求和定购合同切实把棉花种足种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签订定购合同和搞好农用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工作,把保证棉花种植面积等项增产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夺取今年棉花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