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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
时间:2024-07-05 04:1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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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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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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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江礼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 号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交通管理,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经营。
第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禁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持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中对非法拼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车辆,以及暂扣超过一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闫汾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闫汾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闫汾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周 强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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