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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0 20: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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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告答辩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复杂的,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记入笔录,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在不
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5.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审判员决定如期审理的,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7.开庭前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
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9.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当事人身份经审判员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的,审判员宣布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1.审判员宣布案由、开庭。
12.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3.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4.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1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辩认、互相质证。
16.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确实不能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17.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互相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及时制止。
18.经法庭调查、辩论,事实基本清楚后,审判员按原告、被告的顺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19.调解可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要讲明道理、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员也可根据对方发事人的请求提出补步调解方案,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
20.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协商的内容起草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1.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宣判时,审判员与当事人应当起立。宣判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2.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或者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23.审判员宣布闭庭。
2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25.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等退庭。



1993年11月16日
政府法制工作与构建“和谐杭州”研究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中城市投资环境第一位”、“中国最佳商业城市第一位”、“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等桂冠相继“加冕”,“和谐创业”的和谐杭州模式应运而生,这是我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立足文化积淀、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人文精神,探索出的发展模式。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对市民素质、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运行、民主法制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众所周知,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双重性:一是由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失调的始作俑者,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确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二是由于政府又是公法制度变革、政府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因此政府又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是最大的权利机构,其行使的公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政府能否正确行使公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因为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定有助于平衡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推进“和谐创业”。而违法行使公权力则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滋生、公民权利受损。因此,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公权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这是推进“和谐创业”的重点所在,也是构建和谐杭州的关键所在。
政府法制是一个形成历史不长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客观要求,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的必然产物。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参谋、助手。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意味着政府法制工作承担着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确保公权力和谐运行的重任。
本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依法行政中的地位作用,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以及政府法制工作如何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法制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等方面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政府法制工作通过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政府法制宣传等项工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的专门机构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要有法可依。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法制机构则是政府立法的法定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拟订政府立法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立法法、杭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督促、指导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或单位的立法工作;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提出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等。
(二)是对推进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又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机构,承担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同时还承担着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职能。
(三)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机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执法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监督是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保障。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和协调就是依法行政的内部保障。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保障了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运转,保证了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机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工作,在这个系统中离不开综合协调和进行信息反馈与处理的组织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工作中,通过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通过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协调、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通过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应诉和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等监督活动,解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争议,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国家法制的统一,开创依法行政的工作局面。
(五)是政府法制宣传培训的组织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报告会、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其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充分的认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前提条件。通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常识、执法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六)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
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处理的涉法事务也日渐增多。要有效地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且超脱的专业机构为政府领导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因此按照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定位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承担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
二、我市政府法制工作保障依法行政的工作实践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几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工作和成就
1、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几年来,我市的立法工作从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营造有利于杭州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出发,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我市实际,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城市行政管理法规制度。截止2004年底,市政府先后制定政府规章217余件,其中,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政府规章9件。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WTO法律规则及我国入世承诺的政府规章14件,其中,修改13件,废止1件;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地政府规章又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规章74件,其中,修改42件,废止32件。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市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和解决我市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我市严格按照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市、区、县(市)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2002年,清理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3件,废止173件。清理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89000余件,废止1362件;2004年,对市政府及办公厅1990年以来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82件。通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政府在2003年8月专门修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前置法律审查,将对政府及其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清理执法机构,培训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997年5月市政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全市380余个行政执法主体逐一审核,对其中的226个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确认。因机构改革,2003年重新确认了129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确认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市政府统一颁发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证,并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告,使全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从1997年开始,集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备《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条件的发给行政执法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到2005年底,共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2.5万余名。由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加强培训考核力度,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1997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5月市政府与46个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基本责任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2003年8月,在总结第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开展了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二是,严格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我市在推行过程中,注重把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各执法部门的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范围,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了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三是,推行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实施,1998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对错案的严格界定、责任人员的追究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5、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以解决执法队伍过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的问题,消除多头处罚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2001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功地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2003年,萧山、余杭两区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富阳市成为我省第一个县级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单位。2005年,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区、县(市)成立了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了文化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建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筹办之中。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营造行政执法和谐氛围,使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6、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对54个市政府部门上报的89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梳理出645项审批项目。经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360项行政许可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确认并公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220项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其余60余项属于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经过清理,共确认6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4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方面:共清理出122个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前已取消了2个收费项目;清理后,取消了市级部门自行设定的2个收费项目,根据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取消了上级部门设定的93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中的16个,依法保留了20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对5个不属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5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依法废止了2件地方性法规和修订了16件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有效的15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2件市政府规章。对1990年以来市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82件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该制度包括了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十项制度,构建起我市完整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体系。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关制度。目前,已有38个市政府部门、8个区、县(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严格实施,两次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
7、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自1999年10月开始以来,已连续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463个,减幅达38%。成立了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二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减幅达30%。转移、下放了一批审批内容较简单的事项到区、县(市)一级。把一批需要监管、统计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审批方式上,继续强化了“一条龙”、“一站式”、“窗口式”服务模式。在审批时间上,缩短了三分之一的审批时限。在审批行为上,建立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第三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10项,减幅为20%。审批时限再压缩了20%以上,进一步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同时,把放开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培育中介机构等作为审改重点。明确了行政审批重点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经过三轮审改,我市投资软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市政府先后制定了《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通过改革,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进行了学习和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部法律越来越熟悉、并逐步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从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高度重新认识了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践中,各级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纠正和监督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全市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申请543件,平均每年180件。而复议法实施后,复议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1999年271件,2000年375件,2001年395件,2002年460件,2003年360件,2004年646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市依法行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府法制建设有了显著的发展。但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制约因素逐步彰显,成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樊篱。主要表现在区、县(市)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不相“匹配”。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依法审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评价依法行政状况、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等,任务重、时间紧、事项多,这就需要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以予保障。但目前大部分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只配备了1~2名法制工作人员,影响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少数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工作实践中遇到涉法问题才想到法制机构,平时很少过问依法行政工作,更谈不上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推进“和谐创业”的目标,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从立法、执法到监督的全过程强化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和谐杭州”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基础。法律、法规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和规范,从根本上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八个“较大的市”之一,享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要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立足我市实际,加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力度,从源头上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政府行为的规章和文件,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要正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原则。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关注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项目加以考虑,使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愿;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做到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在科学制定立法计规划,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通过调查、召开立法听证会或座谈会、发布立法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二是要加强立法审修工作。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本着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注意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使权责相统一,在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责任;设定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必须赋予其具体的权利,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三是要加强规章和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清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三,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是广义上行政立法的一种,是法规的补充和延伸,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必须报送同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印发,以保证其合法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能,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纠正,从源头上防止因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而出现大面积违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支撑
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都是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建成法制型政府。因此,要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为推进“和谐创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一,要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决策权,做出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批示和制发的文件等,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事前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属于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要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规章应在规定传媒上发布,应为公民查询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发现决策不合法必须及时纠正并追究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把各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执法人员,建立权力界定、责任明晰、权力和责任相挂钩的量化考评目标,使每个执法人员都知道依法有权做什么、怎么做、不依法做应负什么责任,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将执法评议考核制纳入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认真对各级行政机关落实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出优秀、达标或未达标的综合评价并严格兑现奖惩;对执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违法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第三,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把领导干部学法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本职工作岗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认识到“一切行政权力源于法律、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责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要把培训与持证上岗执法制度结合起来,凡执法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凡上岗执法的执法人员必须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并定期接受培训考核,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奠定基础。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随意放弃或滥用,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来自于政府外部的各种监督基础上,不断健全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使政府行为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第一,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对已出台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要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以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告,同时,要求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执法,为规范执法提供基本前提;要完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一般行政处罚做出前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健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制度,接受群众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制度,依法协调部门间执法矛盾,解决相互推诿不作为或争权争利乱作为,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问题。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事局
(2005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省编委办《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编办〔1998〕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确定岗位和职务层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有事有岗有责。
(二)精简高效。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性质、工作任务和内容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公开公正。事业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尽可能使岗位设置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突破。岗位设置应体现对岗位所需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人员结构优化,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复设岗。 
第六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二)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
(三)制定岗位聘任办法,明确岗位聘任的方式、岗位考核的方法和岗位聘期;
(四)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聘任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五)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批复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第七条 各类岗位设置要求
(一)管理岗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应服从服务于本单位中心工作,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要结合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设置的规模和层次,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符合省人事厅《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文件所定比例,岗位设置层次必须与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相对应。对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一般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
(三)工勤岗位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以提供服务,保障运转为重点,合理确定工种岗位、技术等级,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应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四)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应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人员配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岗位管理与职数核定 
(一)管理岗位设置按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拨补)和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确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其余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县级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根据市直事业单位设岗方案和现有实际在编在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每年核定两次岗位职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核定一般在每年的3、9月份进行,没有设置或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核定。未经岗位职数核定的事业单位,市县两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手续,工资部门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三)工勤岗位设置按《宁德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管理与考聘分开实施意见》(宁人发〔2005〕53号)文件执行。
(四)对“双肩挑”人员(即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工勤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把关。上述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与职责。工勤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期间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待,占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但原有工勤身份不变。
(五)岗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要作为今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未设置的岗位不得随意进人,现有岗位设置与实际人员配备不一致的要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等措施逐步落实到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单位性质、编制、职能、内设机构名称、实有人数、领导职数、专业技术及工勤人员配备数;
(二)岗位设置种类、等级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四)岗位聘期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和日常人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县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岗位审核、确认备案等制度,不断提高岗位管理的科学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宁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