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5-19 12:3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伊拉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积极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扩大贸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及两国现行进出口法律和规章,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并使其多样化。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对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手续,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其它费用以及海关手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阿拉伯国家和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三、缔约任何一方已是或将是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任何地区组织成员所产生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间互相交换的商品,未经另一方有关当局事先许可,不得再出口到第三国。

  第四条 本协定进行的商品交易,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双方同意的一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商品展览和参加在双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博览会和专项展览会,并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下给予对方举办这类展览以各种便利。

  第六条 成立一个不低于副部长级的混合委员会,以检查本协定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并就增加贸易额和使交换商品多样化提出建议,制订两国间五年进出口贸易计划。委员会于必要时,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举行会议,并在与会前至少两个月商定会期和地点。

  第七条 本协定生效后,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签订的“贸易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和换文。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换照会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部长               贸易部部长
    李  强                 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

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军供工作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军供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施行的《军用饮食供应站管理办法》,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军用饮食供应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参加总体协调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密切协同、通力合作,形成步调统一、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工作体系,发挥整体保障作用。
第三条 凡总体协调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军供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军供工作总体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长铁分局副局长、长春军分区副司令员、驻长铁军代处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一商业
局、二商业局、卫生局、物资局、交通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和石油公司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任主任、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驻长铁军代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军供站站长、长春火车站站长、长铁水电段段长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科)、站、段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军供工作的指示。
指导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军供工作,及时检查和调处军供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负责总体协调的日常工作,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及时搜集、整理,反馈军供信息,认真研办军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传达上级指示,通报军供情况,组织业务学习,总结交流经验。
承办有关文件,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军代处应及时下达供应通报,适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协助组织饮食供应,指导军供站圆满完成军供任务;协助军供站搞好国防教育和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军供站搞好军供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协调部队、车站、军供站间的关系,解决军供工
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长铁分局水电段负责军供站的照明和用水的供应。遇特殊情况必须停水停电时,要及时通知军供站。
长春车站在军供站执行军供任务时,要紧密配合、积极为军供站进站送水、送饭提供方便条件,保障军供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军分区负责对过往部队中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在当地卫生部门收治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和死亡丧葬费的垫支。
第十一条 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军供站的组织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修,并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对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设备购置和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及军供科研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所需经费的下拨和安排。
二商业局和一商业局要保证过往部队副食、日用生活必需品实行优质平价供应,并负责对军供站炊事人员的培训。
粮食局负责对军供所需粮、油、盐保质保量平价供应和豆制品票的足量发放。
卫生局负责过往部队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治;对大批量的军供任务,应指派医务人员到现场服务;并负责对军供站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对军供工作的治安、交通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等费用。
物资局负责保障军供所用煤炭,军供站房屋修缮、设备检修等年需紧缺物资的优质优价供应。
计委对军供站房舍新(改或扩)建计划的优先审批。
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对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社会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应分别在管理、税收和物价上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
石油公司负责保障军供运输油料的平价供应。
军供站应按照《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在军交、铁路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履行军供站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军供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市军供总体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平时根据需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随时召开有关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联络制度
办公室成员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军供信息,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向办公室反映一次,重要信息随时反映,办公室每季度要向领导小组报告综合信息。办公室应主动与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国防教育,对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守军事秘密。做到专人掌握军供情况,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军供资料。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
领导小组每年对军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表彰奖励,特殊情况下随时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军供任务完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某一行政机关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行政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雇用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上报政府雇员计划。

(二)审定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考方式。原则上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各招考1次。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有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面试考核确定。

(四)办理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定《珠海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并由市人事局鉴证。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

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政府雇员年薪标准列表如下:


档次
年薪
按月算

普通

雇员
1
44400
3700

2
50400
4200

3
57600
4800

高级

雇员
4
67200
5600

5
90000
7500

6
104400
8700



受雇人员可以与雇用单位面议具体年薪标准,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七条 政府雇员年薪标准的确定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八条 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有些临时性工作,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的需要签订短期雇用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规定。

第九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雇或解雇的意见,报市人事局。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雇员受雇期间,雇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政府雇员与公务员享有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我市党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