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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6 10:5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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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河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如何控制问题的请示》(冀交公字〔199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规划区内仍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公路路段,其两侧建筑红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养护与管理的路段,其两侧建筑限界,应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1994年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见附件),从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1份交回海关,1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1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1份留存仓库。
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995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