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7〕16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 私人住宅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划分
第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和城市远郊建设区。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范围:
(一)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二)鼎城区:金霞大道与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广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范围,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三)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五)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转用的区域。
城市远郊建设区域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章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是指统一规划,土地行政划拨,市政公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小区,其房屋可依法上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村(居)民一律不准新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私人住宅。
第六条 人均耕地0.1亩以上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改建。
第七条 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不允许改建,村(居)民可提前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八条 符合私人住宅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九条 人均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公布;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须鉴定)。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远郊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确需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收集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三条 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私人住宅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建设私人住宅,不得在村(居)民点规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 未编制规划的村(社区)、组,一律不准审批私人住宅(危房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八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城镇居民从城镇迁入农村的;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的;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村(居)民无房户;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履行相应义务,参加本村劳动分红,且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无房户;
(四)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经乡、村、组(或社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须依法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部门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部门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作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2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一、房产局8项: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2、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审查
3、城镇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
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
6、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
7、公有房屋租赁核准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二、交通局4项:
1、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2、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文化局7项:
1、音像制品运输、邮寄
2、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批
3、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4、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5、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
6、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7、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四、体育局1项:
1、市级比赛审批
五、农委3项: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批
2、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
3、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六、旅游局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
七、公安局22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4、匕首佩带证核发
5、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6、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
7、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8、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1、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审查
13、消防产品备案审查
14、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15、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16、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
17、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1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2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21、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22、防盗安全门、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八、外经贸局1项:
1、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九、工商局11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2、核发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
3、烟草广告审批、经纪人资格审批
4、合同鉴证
5、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6、核发商标单位证书验证
7、市场登记证
8、生产资料市场登记证
9、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10、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11、核发企业设点收购粮食资格证
十、环保局2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十一、建委14项:
1、工程竣工结算核准
2、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
3、招标申请书核准
4、招标文件审查
5、施工合同草案审查
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
7、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10、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1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2、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13、村镇住宅建设审批
14、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
十二、邮政局1项:
1、信封生产监制证
十三、市政公用局15项:
1、燃气工程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3、供热企业资质审批
4、市政建设、维护工程预算、决算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6、城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及居民小区开发建设绿化配套审批
7、新建企事业单位绿化配套审批
8、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9、医疗生物垃圾处置审批
1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1、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审批
12、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13、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14、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15、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十四、人事局2项: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2、市直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十五、民政局9项:
1、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3、社会团体收会费标准审批
4、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6、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审查
7、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审查
8、社会福利募捐、义演审批
9、成立婚姻介绍所审批
十六、药监局1项:
1、从业药师从业资格初审
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下放至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文化局)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民政局)
二、转为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审批项目11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房产局转中介组织管理)
2、民房顶广告牌审批(由房产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3、改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4、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5、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批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6、水电设备的检验(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7、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8、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9、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0、水电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1、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注销登记(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三、其它2项:
1、劳动用工许可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