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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2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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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地字[2000]18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61号)精神,现就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和建立部级干部住房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正副部级干部(包括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及已故部级干部的配偶的住房情况,包括房屋产权状况、使用权状况及房屋状况;在京外拥有住房或在京拥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一并填报。
(二)各部门、各单位拥有产权的部级干部宿舍情况,包括房屋的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小院、独立小楼须标明占地面积)。
部级干部宿舍指: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经过改造分配给部级干部居住的普通住房,部级干部住用的小院、独立楼房。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各部门自建自购的部级干部宿舍情况,包括审批部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筑标准、分配情况等。
二、普查的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工作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同时进行。对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除本通知作出明确规定的外,一律按照《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使用统一的报表,但应分类填报,分开管理。
三、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档案的工作,按照统一建立、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部门要在建立普通职工住房档案的同时建立本部门部级干部住房档案,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统一的部级干部住房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任职或外地调京的部级干部要求解决住房或申请住房补贴的,应出具本人的住房档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申请文件,按归口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和建立部级干部住房档案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小组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认真落实。



附件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拥有产权的住房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1998年1月1日后自购自建部级干部宿舍情况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9月30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5〕综207号
[ 2005-10-28 17:43:1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建场行为,防止违规违章乱建现象,强化对养殖业污染源头的有效监管,杜绝边治理边污染现象发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地法》、《森林法》及《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监督管理。
二、畜禽养殖业建场的监督管理部门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规划、林业、环保、畜牧等部门配合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建场的审批程序
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业主应当先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站填报“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并审查是否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再报所在乡(镇)建设(规划)站审批;再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然后再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有关手续,涉及到林业用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最后报所在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备案。业主在建场后投入养殖前,必须到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环保部门负责落实业主环保“三同时”建设。
在今年“6?17”特大洪灾中被冲毁的畜禽养殖场,属禁建区内的一律不得在原址上恢复重建、改建或扩建,必须迁出禁建区,重新按照上述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畜禽养殖场的法律追究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禁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上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限期搬迁。
  在适度养殖区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在适度养殖区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当地林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在适度养殖区内,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和未经环保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投入养殖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依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执法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平市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宣传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建设、畜牧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审批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在乡(镇)、所在行政村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对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
各行政村国土资源管理员、林业员、动物防疫员要主动加强对所在地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发现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及时制止,及时向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林业站、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站报告。

附件: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




附件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场 名 场 址
建场规模(头、羽) 养殖
品种 拟 建
治污设施
所在乡(镇)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站意见 注:审查是否符合本乡镇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建设(规划)站意见 注:审查是否符合本乡镇发展规划要求。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林业站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

胡波


  近年来,私人自建房屋交由不具备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资质的人组织施工,工人在拆房、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后,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从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年判决的该类案件来看,均由房主与施工人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 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雇员所受伤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并无冲突之处,该条司法解释仍然适用。

  笔者在进行以下论述前,先申明一点: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改废之前,处理该纠纷仍然以之为法律依据。

  在我国,承包建筑工程或拆除房屋的施工方要具备《建筑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必须符合较高的条件和严格的资质审核、认定程序;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一般不承包工程造价较小的工程。而广大农村、小城镇和大城市郊区的众多群众自拆自建房屋,根本无力向有资质的施工方支付为数不菲的费用,不得已交由当地公认的、具有一定建筑经验和技能的工匠修建。因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一旦具体参与拆房、建房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房主与施工方几乎都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房主与施工方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风险,由施工方承担”等约定,房主也不可据此抗辩受害人要求房主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笔者认为: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
  首先,如前所述,具备建筑、拆房资质的企业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自有房屋”修建市场的需要;其次,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属“客观不能”;再次,严格要求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将造成“建筑业垄断”,为建筑企业哄抬建房价格提供可乘之机;最后,无视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的现状,要求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规定只会被架空,而且,错误地引导现实中大肆承包(或承揽)建筑工程但无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将施工风险转移至房主,忽视施工安全的保障和管理,进而发生更多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国家曾注意到“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的问题”,欲区别对待。如,建设部颁布、于1996年起实施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工匠,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但是,该《办法》已经失效。
  另外,虽然“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需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一定程度注意到了国情,但是,仍然不能适当兼顾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的国情。
  为此,笔者呼吁有关机关对于“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的资质问题”进行大规模调研后,作出兼顾国情的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在本文中,笔者不称“房主”为“发包人”、“施工方”为“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