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在册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库是指本市境内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护员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护员管理制度,安全管护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小Ⅰ型水库聘用2-3名安全管护员,小Ⅱ型水库聘用1名安全管护员,其中设立了水库管理所的由水库管理所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管护员。
第七条 安全管护员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备一定水库管理知识,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正常履行水库安全管护员职责。
(三)优先选聘居住在水库附近的人员。
(四)乡镇在职人员和水库水面承包人一律不得担任水库安全管护员,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以上水库安全管护员。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管护员聘用程序
(一)本人自愿报名,由村支两委推荐,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站审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站与安全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安全管护员应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站应按照聘用程序,重新聘用安全管护员。
(五)跨乡(镇)、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库安全管护员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聘用。
第九条 安全管护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密切注视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定期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安全管护员应严格落实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执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和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管护员应按要求开展水库工程巡查,维护大坝整洁。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至少巡查1次。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时值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及时报告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管站,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连续监测。巡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安全管护员负责水库的水雨情观测和记录。非汛期每月27日,汛期每月7日、17日、27日应向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管站报告水库水位和蓄水情况;当库区内出现大到暴雨时,应及时观察汛情,加密报汛;当水库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管站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管护员负责保管好水库现场储存的防汛物资,制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对乡级水管站和安全管护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管护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擅离职守,迟报、瞒报、漏报汛情、工情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管护员补助费由岳阳市财政每年补助每座水库2000元;县级财政配套每年补助每座小Ⅰ型水库4000-7000元、小Ⅱ型水库1000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安全管护员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或挪作他用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31号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
(三)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
(四)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
(五)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六)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四)主持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五)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六)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七)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5万元;
(十)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十一)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三)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五)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八)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