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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1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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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中企团发(2004)7号

各中央企业团委、中央企业青联委员:

  今年是开展“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工作的第3个年头,在中央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中央企业各级团组织和青联委员积极参与,评选工作不断完善,树立了一批中央企业的优秀青年典型,展示了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风采,营造了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舆论氛围和人才成长环境,对于激励中央企业青年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奋发努力,建功成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希望严格按《意见》要求,作好本届评选的推报。

  附:《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推荐人选申报表》
http://www.sasac.gov.cn/gzjg/qzgz/qzgz_fj0002_02.doc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4年8月19日



第3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表彰、宣传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展示中央企业青年奋发有为的时代风采,树立当代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形象,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建功成才。同时,在中央企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青年人才。

  二、参选资格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中央企业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在各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3、年龄不超过39周岁(196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满3年的中央企业青年。

  三、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委会由中央企业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部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有关新闻报刊的主要领导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一名领导同志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企业团工委和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办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推报人选

  (1)每户中央企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

  (2)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5名以上委员可联合提名1名候选人。

  第二阶段:确定正式候选人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人选的事迹,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第三阶段:候选人公示

  由30名正式候选人所在企业将其事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对参选人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阶段:投票评选

  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中央企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最后,经评委会全体大会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十名人选为“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十杰”评选工作的领导;

  2、各中央企业在确定申报人选时,应与本企业已经开展的各类评优活动结合起来,特别要侧重于活跃在高新技术产业一线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青年,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奋斗的优秀青年职工;

  3、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对所有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形成考察推荐意见,包括考察过程和推荐理由,并加盖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公章;

  4、参选人须填写登记表一式20份,并附反映其突出事迹的详细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摘要(严格掌握在500字以内)(A4纸打印,附软盘),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所涉及的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所在中央企业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证件的原始证明,申报企业或单位所在的中央企业要严格审查、核对;

  5、各申报企业要在9月20日前将人选全部材料和考察中的各种书面证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6、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参选人及有关评选活动作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青工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抓住时机,深化企业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周林,地址:宣武门西大街26号1406室中央企业青联秘书处,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63193065,传真:(010)63193024,电子邮件:qinglian@sasac.gov.cn.

  

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录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录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2011年计划招录39人,共33个职位,具体要求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填写报名资料的各项内容,凡要求填写的,不能空项。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因报名资料失实导致未被录用的,后果自负。

(一)关于学历和学位

1、职位中要求的学历及学位,均属于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范围,不属于此范围的将不予认可。

2、职位中明确要求学历为“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的,高于或低于该学历的考生均不能报考。

3、社会在职人员,应已经获得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4、留学归国人员,在报名时,须持有我国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信息、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详细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报考。

2、兼职工作的经历,须注明“兼职”。

3、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三)关于英语考试等级要求

报考职位要求为英语国家六级的,报考人员应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

(四)关于大学生村官

办公厅信访处信访接待及处理岗位(职位代码0301001001)、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办公室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1018001)、机关工会办公室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1020001)等3个职位只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大学生村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大学生村官在面试时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

学习及工作经历须填报完整、准确。学习和工作的时间段应准确、连续,精确到月份。非工作经历,如待业等其他情况,在备注中说明。学习经历中应注明各阶段学历、学位、专业。应届生应填写齐全学科成绩。

(六)关于社会在职人员

社会在职人员报名须注明以下情况:①个人档案情况(存档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②户口情况(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③现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七)关于奖惩情况

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竞赛等)和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八)关于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应届研究生报名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可先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到全总指定邮箱(rsc2008@acftu.org),邮件发送成功将收到全总邮箱的自动回复。审查意见将在收到邮件次日起2日内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本人。

(九)关于个别职位说明

全总此次招录涉及到21个部门,其中办公厅等20个部门系全总内设机构,资产监督管理部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全总统一管理,办公地点在全总机关。

(十)关于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证联系畅通。

二、专业考试和面试

1、全总共有31个职位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5%,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职位,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全总招考简章》。

2、考生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备查,具体要求详见届时公告。

三、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1、体检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组织实施。

2、体检合格的考生将进入考察程序。全总将组成考察工作小组,到考生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考察,并查阅档案。

3、全总将对考察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仅供用人部门参考。

四、其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凡在报名、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不予录用。

全总考录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8592049,010-68592044,电子邮箱为:rsc2008@acftu.org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全总组织部,邮政编码:100865。

附件:《2011年全总招考简章》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考简章.xls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2011年10月14日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国家劳动总局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



为加强固定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铁路系统线长、点多和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望按照执行。
一、铁路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负责铁路系统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政府劳动部门要实行监督。
二、铁路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规定执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三、铁路系统承担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专业单位,由铁路监察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审批,并报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上述专业单位只负责铁路系统内的业务工作。
对于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锅炉的设计审查,承担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批准及登记、使用等,均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规定和办理。
四、铁路系统凡使用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锅炉的单位,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五、铁路各单位的锅炉定期检验,应由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铁路锅炉监察人员或铁路锅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当地劳动部门应对其检验质量进行抽查。
六、铁路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监察证、检验证、司炉工操作证,均由铁路系统自行颁发。
七、铁路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报告,按国家劳动总局的规定办理。
八、铁路各单位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需要配齐安全监察人员,并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198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