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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2:5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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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人才[2005]2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下简称“五大类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用于奖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等。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服务全局。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

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二)突出重点。重点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三)公开公正。人才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及使用情况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资助;

(二)优秀五大类人才选拔、培训项目的资助;

(三)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的资助;

(四)评选奖励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经费;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资助项目和人才工作重要活动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单

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人才办每年年初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预算编制对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上年底或下年初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连同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编制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预算计划核定后,由市人才办与申请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市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至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提供配套资金,其金额不少于申请资助额。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各项目总量的调控和管理,并对资助项目的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年底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定期(半年或一年)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或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人才办递交总结报告。

(二)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对人才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用于其他用途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专项资金。

(三)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追回。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人才专项资金。

(四)从事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当涂县和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1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 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宣传 教育 规划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普法对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积极适应和推动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大历史性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解决环境法律问题与维护环境权益相结合,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全面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能力,稳步推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与环境法律素养,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主要目标

  通过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宪法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法律素质,逐渐增强其环境守法与环境维权意识,推进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公共事务。

  (三)普法对象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二是各级党政领导;三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从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四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二)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系列文件等;

  (三)学习宣传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学习宣传《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学习宣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等;

  (四)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宣传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特别规定;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

  (五)学习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六)学习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履约规定等;

  (七)学习宣传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等其他方面的环境政策和法规性文件。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围绕全国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对不同普法对象在宣传教育上应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防止形式主义;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各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分级负责,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培训到位;

  ——坚持学用结合,在内容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务实创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环境法制教育;

  ——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组织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动相关部门以及学校、企业、社区与乡村等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法制意识;

  ——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环境案件的典型教育和法制宣传作用,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学习、参与环境事务的平台和机制。

  (二)实施步骤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2月底以前)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普法重点,确定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2010年)

  2008年开展督促检查活动。2010年,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具体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执法。

  (二)组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机构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事机构或归口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层层抓落实。

  (三)经费安排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队伍建设

  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充分利用环境宣教机构、新闻媒体、学校、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公共平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地方普法主管机关密切配合,与相关部门加强互动,创新监督与激励机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改进,及时表扬先进,做好各年度、各阶段的总结、交流和考核检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