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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6 18:2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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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司法部 文件

全国普及法律常 识 办 公 室

司发[2005]2号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力监督下,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成效。为了检验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四五”普法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于2005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和《决议》,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总结验收与抓好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研究论证“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和《决议》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检查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 “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的领导和运作机制运行情况;

(三)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

(四)《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全民普法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一)基本步骤

“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年7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至8月份)。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标准,各市(地)以下单位进行认真自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为交流检查阶段(9月至10月份)。9月份,省级普法依法治理部门对所属地方和部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也可组成检查组,对同级部门进行互查。在各地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10月份,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根据对各单位的抽查情况,各地各部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验收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同时,初步确定先进典型,于10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为“四五”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主要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把总结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工作,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组织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决议》要求,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总结验收工作,把《规划》和《决议》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决议》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任务。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总结验收工作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 “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总结验收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系统的总结验收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结验收,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制定总结验收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以块为主,相互配合,避免重复验收。

(四)查漏补缺,全面推进。要结合检查验收,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把总结验收作为一个推进工作、不断促进的过程,一个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一个广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就的过程,一个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过程。要在检查验收的过程中,培育和发现典型,为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附件: 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一)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的领导和监督机制;党委、人大、政府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情况汇报,组织检查视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党委、政府批转“四五”普法规划,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3、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和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二)保障机制

4、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主管部门做到专款专用;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或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普法教育

5、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积极推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把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纳入计划,作为必修课;县级以上每年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6、贯彻落实《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年度组织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并将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培训,每年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7、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得到加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中小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职责明确,每年学校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8、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企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企业职工法制教育、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每年组织企业中层以上干部法律知识考试。

9、对城乡居民学法内容年度有计划,有安排。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四个一”落实到位;乡村开展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建立村(居)民法制教育阵地,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有计划,有安排,有要求。每年在流动人员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0、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办法制宣传栏目或专题节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

1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宣传自愿者队伍,各支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依法治理

12、制定地方依法治理纲要或实施规划,有实施依法治理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3、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督,把各行各业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15、贯彻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落实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标准。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四民主、两公开”等制度落实,加强对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村三级治保网络和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治安防范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稳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16、积极探索城市社区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17、积极开展企业依法治理,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18、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规章制度,实行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五)监督检查

19、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围绕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及时组织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人大对“四五”普法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汇报,进行审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20、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奖惩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六)工作成效

21、创造性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及时发现和培养各类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普法依法治理整体或单项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

22、县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报或刊物,宣传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县级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文件、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反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3]95号


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已授权的行业协会: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产业经济安全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为有效地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经贸委已经建立了对78大类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监测系统,并先后在汽车及零部件、钢铁和化肥三个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逐步开始对社会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取得了初步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  

  根据新形势下搞好产业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及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行业协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产业结构特点和重点产业竞争力状况,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一)国家经贸委建设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与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正在建设和拟建设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通有无,避免重复建设。

  (二)地方与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应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从点到面。

  (三)建设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要贯彻四个结合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监测与综合分析相结合,预警模型分析与专家分析相结合,定期报告与专题报告相结合。

  (四)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获取企业的动态信息。

  二、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内容及方法

  (一)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和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

  1、监测产品目录确定的原则

  (1)本地区、本行业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工业产品。 

  (2)该产品为本地区、本行业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在全国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

  (3)本地区、本行业独有的,出口有优势,在全国出口量较大,且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产品。

  2、确定监测指标体系的原则。

  (1)指标体系的选择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相一致。

  (2)指标的选择能全面反映产业经济运行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

  (3)指标的确定要考虑企业目前的统计体系,便于企业填报。

  (二)确定监测企业。

  对每一种监测产品,都要确定重点监测企业,由其定期(如每季)报送企业的监测数据。监测企业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量在本地区、本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2、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

  3、出口量较大,且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企业。

  4、对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有重要影响的流通企业、港口。

  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应与监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企业确定专人负责产业损害预警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建立专家队伍。

  组织一支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建立科学、可行的专家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数据分析方法,对监测产品的国内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专家队伍中应包括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和经济分析专家。鉴于出口预警体系出口产品目标国构成较为复杂,在专家队伍中还应包括对特定产品目标国市场环境、法律背景较为熟悉的专家。

  (四)信息收集与分析评估。

  1、预警信息收集的渠道。

  (1)国家有关部门。

  (2)监测企业。

  (3)国内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所等中介机构。

  2、分析方法。

  起步阶段,在选择监测产品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以出口产品监测为主或以进口产品监测为主;分析方法上可以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有条件的省级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可自行编制产业损害预警模型,通过定量计算的方法,对产业损害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

  3、对进口产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侧重点。

  对进口产品应着重分析其在国内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变化,以及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发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潜在的损害威胁,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及时立案提供有力支撑,使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更加有效。

  4、对出口产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侧重点。

  对出口产品的分析应侧重于对监测产品目标市场的国别分析研究,发现出口产品数量、价格变动带来的问题,及时规范出口市场,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或本行业的出口市场结构,更好地发挥出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信息反馈与利用。

  1、根据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估,形成预警报告,并将报告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

  2、适时将预警信息反馈给企业。

  3、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制定应对预案。

  三、国家经贸委与省级经贸委、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中的分工与合作机制

  (一)国家经贸委

  1、负责编制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编制本地、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

  3、对地方经贸委、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信息交流,组织区域性(跨省)重点产业的预警分析活动。

  4、国家经贸委可以为省级经贸委、已授权的行业协会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参考指标体系范例。

  (2)产业损害预警模型的编制方法和基本计算方法。

  (3)产业损害评估的方法。

  (4)产业损害评估的主要指标因素范例。

  (5)监测企业监测数据报送软件。

  (6)通过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www.cacs.gov.cn)上预警数据定制平台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分品种、分国别、分地区的进出口数据定制以及重点行业的全国性生产经营数据。

  (7)负责培训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人员。

  (二)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

  1、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的指导和组织下负责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

  2、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负责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目录、监测指标、监测企业名单、产业专家名单;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定期或不定期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建议;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培训工作。

  3、受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可开展部分重点敏感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或者对某一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分阶段(如一年)的跟踪研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别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以扩大信息源,增强分析的准确性。

  4、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映本地区、本行业最新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申、应诉动态和企业预警信息,以便更有效地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保护国内产业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省级经贸委、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经费

  (一)根据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可委托地方经贸委或协会承担部分课题或专题报告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在国家经贸委建设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过程中,中央财政在专项经费中作了安排。各地经贸委、行业协会在原有年度业务经费中应适当安排建立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专项费用。同时,各地经贸委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支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增列产业损害预警专项经费。

  (三)近期,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配备用于统计、分析的计算机以及上网设备等必要的硬件及软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财政部世字【1995】135号文件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我区世界银行贷款的债务管理,维护自治区对外信誉,保证我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署了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议的各项目州(地、市)、县(市)、厅(委、办、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债务人”)。各项目州(地、市)、县(市)的财政局(处)及项目厅(委、办、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计
划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债务人代表”)负责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我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按照“统一办法,归口管理,分级设立,专户存储”的原则设立和管理。根据本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进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各项目债务人代表按所执行项目及所承担债务设立,并开立专户存储。各项目债务人开立专户及其变更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由各级财政统借统还、财政直接承担债务的世界银行贷款,其还贷准备金由各级政府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各级财政统借转贷、部门或单位自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其还贷准备金由债务人在当年财务计划中安排,包括:安排用于还贷的国内配套资金、转
贷利差和回收资金、物资转让净额、世界银行贷款专户存款利息、还贷准备金增值和其他来源的还贷资金。
第六条 除非《信贷(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有特殊规定,还贷准备金数额不低于自治区财政和按转贷协议规定由债务人代表负责偿还的,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利息、承诺费的100%和本金的7%;《信贷(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有特殊规定的,还贷准备金数额应
不低于所确定偿贷计划的当年数。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还贷准备金数额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不足部分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资金补足上述比例和数额;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以外的债务人代表设立的还贷准备金数额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不足部分在其当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安排
相应数额的资金补足上述比例和数额。
第七条 各债务人代表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财政厅报送“还贷准备金报表”(见附表)和还贷准备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专户只能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的还贷通知办理支付,或提前还贷时向财政部和财政厅办理支付,不得支付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还贷准备金及其专户即可撤销,余额由债务人代表缴回本级预算及作其他财务安排。
第十条 各债务人代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下级债务人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还 贷 准 备 金 报 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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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贷款/信贷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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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金额 │ │ 协议时汇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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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使用未 │ │ ×7% │ │
│ 偿还本金 │ │折合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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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利息 │ │折合人民币(元)│ │
│本期承诺费 │ │折合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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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算用汇率│ │ 三项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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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贷准备金│ │ 帐号及余额 │ │
│ 开户行名称│ │ │ │
└──────┴───────┴────────┴───────┘



199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