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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0:5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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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5]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政府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决策信息,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资金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计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合理计提当期费用,客观反映政府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对年终结余资金进行分类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归属。
  (三)明细核算原则。对纳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范围的项目资金,采取细化核算科目,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实现项目收支一一对应。
  二、项目资金的核算范围与要求
  (一)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
  (二)项目资金应当与其他预算拨款资金区分开来,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三)凡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总预算会计
  在批准的部门预算范围内,市财政部门按部门用款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年终无结余。
  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类—款
   贷:银行存款
  (二)行政单位会计
  1.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从市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合同规定及已由预算安排确定的当年应完工项目,其应付未付的项目资金结转支出,会计分录为:
  (1)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暂存款—××项目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
  (3)该跨年度项目全部结束后,若暂存款资金有结余的,年终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项目
   贷:结余—专项结余
  反之,则作相反分录。
  4.已完工项目在年终结账时,应将该项目资金的“拨入经费”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和“经费支出”科目对冲,并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或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1)若项目拨入经费大于经费支出:
  借: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或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贷:结余—专项结余
  (2)若项目拨入经费小于经费支出,需动用历年结余时
  借:结余—专项结余
  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5.项目支出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在项目完工后,应同时作固定资产相关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项目(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6.预算单位已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抵顶以后年度预算经费。
  (三)事业单位会计
  凡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其收支核算在“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专用科目中核算。
  1.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2.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专款支出—××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合同规定及已由预算安排确定的当年应完工项目,其应付未付的项目资金结转支出,会计分录为:
  (1)借:专款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其他应付款—××资金—××项目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3)该跨年度项目全部结束后,若其他应付款资金有结余的,年终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
  贷:专项结余
  反之,则作相反分录。
  4.年终结账:
  (1)对未完工项目,“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不结账,在决算报表中将轧抵数暂记“专项结余”,即称为“表结”
  (2)对于已完工项目,应先将该项目的“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对冲,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贷:专款支出—××资金—××项目
  (3)完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终结账时,应将该项目资金作“专项结余”处理,会计分录为:
  年末:借: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贷:专项结余
  (4)项目支出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会计处理同“行政单位”。
  (5)凡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上述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大目标,实施"三大战略",全面落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城市发展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业工作;
  (四)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
  (五)外向型经济工作;
  (六)环保和交通工作;
  (七)推进工业化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检查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初评。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评分意见,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职能部门初评意见原则上不得更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签字后,送交市综合考核办。
  3、汇总分析。市综合考核办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部门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考核数据认定口径及需提供的相关依据。
  4、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评分意见。每项考核必须拉开得分档次,不得出现全部同一得分现象,并严格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6、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7、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环保和交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5月13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监察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 2004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统筹协调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共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高考前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万鄂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吴明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黄树贤  监察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沈永社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刘红军  武警总部副参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