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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6 08:5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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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1995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纳入政府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市防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在消防支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第三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并对市政府负责。各部门每年都要从上到下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主要指标之一,使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常抓不懈。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市监察和消防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和处罚,并责令作出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经市防火委员会认定,该停则停,该封则封。对确需大量整改资金,而短期内难以筹措的,要作出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妥善措施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每季头一月的十三日为市安全防火检查日。届时各单位都要对安全防火情况进行自检,全市和各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检或全面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必须有领导值班,值班人员晚上不准睡觉。
第七条 各宾馆、医院、集体宿舍、大型商场楼层必须有更值人员值班。更夫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者担任。值宿室不准设床,更夫不准饮酒、睡觉,要定岗、定点巡视。
第八条 消防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防火干部和重点岗位职工及更夫进行培训,更夫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全市各高层建筑、地下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等必须有自防自救措施和消防预案。如发生意外,除及时报警外,必须具有疏导顾客、疏散物资、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检查核准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核准擅自开业者,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
第十二条 对已有公用建筑设施,不准乱拆乱建乱改,不得随意对外承包。
凡改变原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用途的,必须经建筑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遵循严格监督、严密防范、严肃执法的原则,加速火险隐患整改,依法采取坚决措施,绝不手软,绝不松动,绝不变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层层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发展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现作如下规定。
一、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为四化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劳动后备力量以及初、中级技术、管理人员。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农村职业
技术学校可以长短结合,在小学毕业后接受过初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的,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学生毕业后由教育部门签发毕业或肄业证书,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可以自办、联办或和教育部门合办职业技术教育。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将一些普通高中改为职业技术学校,并逐步扩大现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量。鼓励集体、个人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力争到一九八七年,使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在校生相当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
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单独办学,可全部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几个单位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可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单位子女。办学的单位和部门可以优先择优录用毕业生。
三、今后,各单位、各部门招工,首先要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和经过一年以上就业培训并学满结业的学员中择优录用;名额不满或无对口和相近专业毕业生时,再从经过一年以下半年以上就业培训的结业学员中择优录用;培训半年以下的只能招为临时工或
从事非技术性工作。农村需要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时,也要贯彻这个原则。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被录用后,取消学徒期,实习一年后经技术考试按成绩和实际水平定级,实习期间享受一级工工资待遇。持有技术等级证明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复核后,可享受相应
技术等级的待遇。
四、要切实解决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问题。教办职业技术学校(班)按每生第一年六十元,以后每年五十元的标准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办或联办的,要有专项办学经费;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与教育部门合办的,教育部门要承担教育编制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企事业
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并按每生每年不少于六十元的标准提供专业课教学经费。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职工的子女到教办职业技术学校(班)就读,由家长所在单位按每生每年二百元标准向学校缴纳办学经费。此项经费可比照省政府吉政发〔1985〕26号文件,
将其中一百元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另一百元在企业专项基金中解决。
五、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课师资队伍。自办、联办、合办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要抽调有教学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专、兼职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任教期间,仍享受原有一切待遇,不影响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和评选先进);教
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一批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文化课教员教专业课;计划、人事部门要从每年新分来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一部分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也可以聘请离、退休或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教学或实习指导。
六、解决好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场所。各办学单位要帮助学校建立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实验工厂,提供实习场地。其它与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对口的单位应协助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工厂不收实习费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补贴。



1985年7月2日

邮电部改进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改进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1994年1月8日,邮电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结合邮电企业近几年实行工效挂钩的实际情况,为使企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有效劳动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国家对邮电全行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未作变动的条件下,部对邮电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进行改进,修改后的方案如下: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及浮动比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实行工资总额同全国邮电业务收入、本局邮电业务收入复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30%同全国邮电业务收入挂钩,70%同本局邮电业务收入挂钩,总浮动比例1:0.7。
新增效益工资=0.7×(0.3×全国邮电业务收入增长率+0.7×本局邮电业务收入增长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剔除调整资费等非劳因素增长的部分。
随着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办法的不断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将逐步过渡到工资总额全部同本企业的邮电业务收入和实现利润复合挂钩。
(二)部直属企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能够反映企业职工有效劳动成果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工效挂钩指标。部直属企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原则上不与全国通信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行工资总额同自身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取消上封顶下保底的政策。浮动比例按1:0.7核定。
对经济效益指标大起大落的企业,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对下属单位的挂钩指标、浮动比例,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二、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应增减的因素核增核减。
增减因素为:
1.当经济效益的统计口径、价格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单位之间职工成批成建制的划出划入,按人均水平调减调增相关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国家、部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改革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可适当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以上年按规定计提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工效挂钩以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有下列情况,要分别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所需增加的工资,当年暂按实际支出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业上年人均实发工资总额的70%乘以实际接收安置的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单位之间职工成批成建制的划出划入人员,其工资在年度结算时凭指标拨单如实划转;下年度按所在企业上年人均实发工资的70%乘以实际划转人数调整相关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根据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企业接收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增人因素,今后不再单独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邮电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挂钩应提工资按财务有关规定全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挂钩的考核指标:
凡经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除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以外,必须同时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凡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其中:
(一)邮电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中的重点考核指标,如通信质量、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10%。具体办法另定。
(二)邮电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地方国营邮电企业职工)因工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2万元。
(三)目前在部对国家工效挂钩办法仍与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条件下,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电业务收入、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率的差距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是:
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邮电业务收入增长率低于0.9时,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2%。
四、挂钩工资总额的提取和结算: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单位要在部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和比例,并要保证全局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部规定的浮动总比例。年终检查执行结果,如果超过了浮动总比例,超过的部分,要在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等额扣减,同时从工资储备金中将超出部分向部上缴。如果没有达到浮动总比例的,差额部分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单位,作为工资调节指标,自行掌握调剂使用。
(二)由于部对国家和部对各单位工效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不一致,当各单位挂钩应提工资汇总数超过部对国家挂钩总浮动比例时,超出部分,由各单位按部下达的比例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部掌握的工资增长指标,年底由各单位代提。
(三)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应提工资,各挂钩单位实行分季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即各单位根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全国邮电业务收入计划数,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当季预计增长速度,计算预提的工资总额,按邮电企业劳动工资弹性计划管理办法发放。
(四)企业的挂钩工资结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挂钩企业进行年度工资结算时,必须填报邮电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国有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算表”,并附文字说明,最迟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邮电部劳动工资司,经部相关司局审核后,最迟于四月底前批复。
五、工资基金的使用:
工资基金的使用要贯彻均衡安排、合理使用、留有余地、以丰补欠的原则:
(一)工资总额的发放,一定要按照邮电企业劳动工资弹性计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超出弹性计划的单位,除在核定下年度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基数时等额扣减外,等额扣减下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节余的工资总额计划额度下年度可以结转使用。
(二)邮电企业内部工资调节基金制度是邮电部对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宏观调控企业工资总额过快增长,加强邮电部工资的综合平衡能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部每年将根据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缴纳邮电企业内部工资调节基金的起征点和调节比率。
应缴纳的邮电企业内部工资调节基金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逾期不缴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1994年起实施。过去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合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