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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08:4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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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宜府发〔1998〕6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促进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服务费,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民办保洁组织和依法成立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通过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形式而征收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中转运输费、垃圾处置费、环卫设备租赁费等。上述各项费用,统称为环境卫生服务费。

  第三条 环境卫生服务费征收对象为本城区排放生活垃圾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宜办事机构、宾馆饭店、商场商店、经营门店、集贸市场、夜市、摊点、书报亭、学校、医院以及在本城区居住的居民、暂住人口等。

  第四条 宜昌市市政环卫局是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专设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办公室,与内部财务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审计、稽查、票据管理和指导开展服务收费工作。各区城建局或环卫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实行“五统一”,资金分级管理。即收费工作在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票据,统一佩戴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员证件,统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第二章 收费形式

  第六条 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由宜昌市市政环卫局委托有服务或管理职能的单位征收,未受委托的不得进行收费。被委托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单位或个人,须凭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委托书》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证》征收费用。

  第七条 中心城区(西陵、伍家岗区)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分两块,其中居民(含暂住人口)卫生服务费和两区清扫作业范围内临街门店、固定摊位等卫生服务费分别委托西陵、伍家岗区城建局组织征收;中心城区内其它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宜办事机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和三十一条主次街道的经营门店、商场商店、固定摊位等卫生服务费均委托市直环卫作业机构征收。点军、犭虎亭、葛洲坝、东山开发区的各项环境卫生服务费,分别委托各区城建或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征收。

  第八条 靠民政抚恤的孤儿、孤寡老人、残疾人均免缴居民环境卫生服务费;户籍在本城区的党校、电大、函大等成人学校学员、民政抚恤的孤儿学生,均免缴所在学校的本人环境卫生服务费。

  所有免费对象,必须持有民政或公安户籍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九条 单位自行收集或委托非环卫部门收集并将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只征收中转运输费和处置费,免缴垃圾收集费;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只征收处置费,免缴垃圾中转运输费和收集费。

  前款所指的单位,必须到市直环卫机构登记,并持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方可向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排放垃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驻宜办事机构、学校医院等环境卫生服务费均按在职人数征收。经营服务行业的早点、夜市、盒饭、商业门店、书报亭、电话亭、废旧回收等,环境卫生服务费均按经营门店数量征收;餐饮、娱乐、商场、商店、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环境卫生服务费均按核定的垃圾量征收。

  凡按经营门店和垃圾量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的,不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建筑物滴水线内经营面积、组合柜台或集贸市场范围内经营摊位、经营门面征收。但餐饮、住宿合一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除按核定的垃圾量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外,按床位数量征收的环境卫生服务费仍按有关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 凡设有银行帐户的,委托银行划转或由工商部门协助征收;未设银行帐户的,一律按年征收,征收日期为当年第一季度以内。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实施收费时,必须佩戴收费证。收费证由环卫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和年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服务费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西陵、伍家岗区的专用帐户由市、区同级财政部门与环卫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设置;点军、犭虎亭、葛洲坝、东山开发区的专用帐户分别由各区财政部门与环卫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设置。

  第十四条 对居民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一律使用票据,居民以外的收费一律使用收据。

  收费单位领用票据和收据时,每次限量领用,同时凭收票据存根和银行回执等结算环境卫生服务费金额。

  第十五条 居民环境卫生服务费全部实行包干征收,每年年初,由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户籍部门提供的居民及暂住人口数量,对各区城建局或环卫管理部门核定包干基数,超收全留,欠收不补。

  第十六条 包干基数部分的居民环境卫生服务费,其中确定65%为环卫作业费用,30%为垃圾处置费用,5%为调节基金;超基数部分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其中确定90%为环卫作业费用,10%为调节基金。单位工作区和经营服务行业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其中确定65%为环卫作业费用,35%为垃圾处置费用。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如工业、建筑垃圾代运、化粪池清淘、下水道疏通、公厕消毒、公厕管理收费、委托洒水等所征收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均确定为环卫作业费用。

  第十七条 环卫作业费用全部由各环卫作业单位用于环卫作业;处置费用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用于垃圾处理场建设、还贷及运营;调节基金由各区城建局或环卫管理部门用于环卫作业的经费平衡及环卫作业和服务收费的奖励。

  第十八条 环卫作业费用拨付前,由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和市直环卫作业机构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月初将该作业费用分别拨往各区和市直环卫作业机构。

  第十九条 被委托收费单位应健全收费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各项费用及时征收,并将征收费用逐月统计上报,各项统计必须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的收缴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稽查。

  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本月或当年不按时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每逾一日按当月应缴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体摊主,应将当年和上年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凭证妥善保存,以备接受稽查。

  第二十三条 各被委托收费单位或个人违背本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乱收费的,由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服务、加工等企业及个体工商业主,在进行工商注册前,须进行环境卫生服务登记,凭环境卫生部门签发的《环境卫生服务登记表》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破产、停业、竭业后,凭有关证件到环卫部门办理环境卫生服务注销或停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支持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其中统计、公安户籍部门,每年年初要向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或被委托收费单位提供准确的单位职工、辖区居民和暂住人口情况;工商部门在发照、年检时给予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市政环卫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5〕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之需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种子价格、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省级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主要是水稻、玉米和蔬菜种子。

  第三条 省农业厅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包括作物、品种和数量),于每年元月底前下达,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

  第五条 省农业厅根据储备计划,委托省种子管理机构与承储单位签定种子储备合同,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种子承储单位要按照种子储备合同落实种源,确保收储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完善储备种子技术档案。省农业厅要对承储单位收储的种子种类、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如果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市场种子短缺,需要调用省级储备种子,必须由需种市(州)、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农业厅按程序审核、报批后下达“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通知单”。种子承储单位凭“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通知单”按承储合同约定价发售,并向购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种子调入部门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 省级储备种子由省农业厅负责调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种子,对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种子储备任务。

  第十条 承储种子到期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种子承储单位对承储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设立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维持200万元的资金规模,专项用于储备种子的贴息。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合理的包干标准,将储备资金包干给承储企业用于种子储备贴息,省不再承担承储企业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储备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为加强种子储备监管,省农业厅要对种子承储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任务不落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种子承储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省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凡发现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代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中讲述了朱熹在福建崇安县当知县时办过的一件错案。一个小民状告大姓强占风水,朱熹为查清案情到现场察勘,在大姓家的祖坟内挖出一块墓碑,上面赫然列着小民祖先的名字。当时大姓以势欺人、占人风水的事屡见不鲜,所以朱熹心中早就有了大姓夺占的成见,现在见此情形,勃然大怒,于是判了大姓一个强占田土之罪,将坟地判给了小民。

朱熹断了此案,好不得意,觉得“此等锄强扶弱的好事,不是我,谁人肯做?”却不料真相却是另一回事:原来小民诡诈,知道朱熹一向憎恶富豪大户欺侮百姓,专门打击他们,又因为贪图大姓家坟地风水好,就将刻好的墓碑偷埋在大姓家墓地,然后来告状。朱熹果然中计。

其实,墓碑的格式,只会写墓主的名号及行状等,不会将自家祖先的名字都写上去。而写祖先名字,只为证明这块地是埋祖宗的坟墓而已,只能说是没文化的小民在造假!同时,即使大姓强占了小民家的坟地,也不至于仍将小民祖先的旧坟及墓碑保留,以致一个坟墓内葬了两家的祖先。以朱熹的学问,不会不明白这些道理,可就是因为成见,模糊了他的眼力!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理性是法官最起码的职业要求。假如法官不够理性,那么冤假错案就无法避免,就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受损,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因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始终保持理性,慎思、慎行、慎断。

法官要调整好心态。百姓都痛恨贪官,颂扬清官。然而,“清官”不一定是好官,好官不仅需要清廉自守,还必须真正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做一个好法官既要不存私心、不畏强权,也要防止被“清官”的声誉所累,被道德所绑架,防止在“嫉恶如仇、锄强扶弱”之类的心理暗示下,走向偏执;既要防止因对一方当事人同情、怜悯而生偏袒,也要防止因对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厌恶而有失公正。

法官要坚持逻辑分析的方法。法官的判断如果不合乎逻辑,就会自相矛盾,就会将裁判置于不确定和无序状态,抛弃了逻辑,就等于放弃了理性。实践中,要慎防用生活经验取代逻辑推理,过分相信经验,难免会遭遇“死于经验”的尴尬。朱熹之所以判错了案,就在于其根据长期生活经验而认定“世上只有大家占小民的,哪有小民谋大家的”,在判案之前已先入为主,对大姓存有偏见,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法官要坚持公正无私。《论语》中孔子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法官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权力,更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法官自身要有一种公正的角色意识,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不受社会舆论的控制、不附庸于行政权力,做到既不倾向于一方,也不对一方存有偏见,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在诉前服务、调解、审理、判决的各个环节始终保持不偏不倚、不受权力压制、不受感情影响、不受利益诱惑。实践中,对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公正地让双方当事人质证,并尽量公平地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实践中,要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关系,既不敷衍推诿、亦不“随心所欲”,始终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公正司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