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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20:2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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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及时、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及时、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活动中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者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有权依法作出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执法责任追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策的;

(五)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依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擅自收取费用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谁协调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十六)非因法定事由擅自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凭据的;

(六)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是指征收税收、基金、规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倭、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四)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五)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八)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辞退;

(九)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一般过错的,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属于严重过错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行政处理、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构,该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四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同级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复核、复查决定或仲裁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订。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财政部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标准
160
125
105
90
75
65
59
53
47
41
35
30
25
20
15




注: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确定。

2、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后。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埔区 卢湾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河北: 石家庄市长安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

辽宁: 沈阳市沈河区 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大东区 沈阳市皇姑区 沈阳市铁西区 沈阳市东凌区 沈阳市于洪区 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

江苏: 南京市玄武区 南京市白下区 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雨花台区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 无锡市崇安区 无锡市南长区 无锡市北塘区 无锡市滨湖区 苏州市金阊区 苏州市沧浪区 苏州市平江区 苏州市虎丘区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市上城区 杭州市下城区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宁波市江东区 宁波市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鼓楼区 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仓山区 福州市晋安区 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市海沧区 厦门市湖里区 厦门市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市槐荫区 济南市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四方区 青岛市崂山区 青岛市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硚口区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市青山区 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市东西湖区

湖南: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芙蓉区 长沙市天心区 长沙市开福区 长沙市雨花区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 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市金湾区 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市龙湖区

重庆: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四川: 成都市青羊区 成都市锦江区 成都市金牛区 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成华区



五等: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路北区 唐山市路南区 唐山市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杏花岭区 太原市迎泽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

辽宁: 鞍山市铁东区 鞍山市铁西区 鞍山市立山区 鞍山市千山区

吉林: 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市南关区 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市二道区 长春市绿园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市动力区

江苏: 徐州市云龙区 徐州市鼓楼区

安徽: 合肥市庐阳区 合肥市瑶海区 合肥市蜀山区 合肥市包河区

江西: 南昌市东湖区 南昌市西湖区 南昌市青云谱区 南昌市青山湖区

河南: 郑州市中原区 郑州市二七区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惠济区

广东: 广州市黄埔区 深圳市龙岗区 惠州市惠城区 东莞市 中山市 佛山市禅城区

广西: 南宁市新城区 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城北区 南宁市江南区 南宁市永新区

海南: 海口市龙华区

云南: 昆明市盘龙区 昆明市五华区 昆明市官渡区

陕西: 西安市莲湖区 西安市新城区 西安市碑林区 西安市灞桥区 西安市未央区 西安市雁塔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六等:

北京: 通州区 顺义区 昌平区 大兴区

天津: 西青区 津南区

河北: 保定市新市区 保定市北市区 保定市南市区 邯郸市从台区 邯郸市邯山区 邯郸市复兴区

内蒙古: 包头市昆都仑区 包头市东河区 包头市青山区 包头市九原区

辽宁: 大连市旅顺口区 大连市金州区 抚顺市顺城区 抚顺市新抚区 抚顺市东洲区 抚顺市望花区 本溪市平山区 本溪市溪湖区 本溪市明山区 盘锦市兴隆台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

吉林: 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昌邑区 吉林市丰满区

黑龙江: 大庆市萨尔图区 大庆市龙凤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海: 闵行区 宝山区 嘉定区

江苏: 南京市栖霞区 扬州市广陵区 扬州市维扬区 南通市崇川区 南通市港闸区 镇江市京口区 镇江市润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市相城区

浙江: 温州市鹿城区 温州市龙湾区 温州市瓯海区

安徽: 马鞍山市雨山区 马鞍山市花山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芜湖市镜湖区 芜湖市马塘区 芜湖市新芜区 芜湖市鸠江区

福建: 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 济南市历城区 淄博市张店区 潍坊市潍城区 潍坊市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

河南: 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市瀍河回族自治区 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市洛龙区

湖北: 襄樊市襄城区 襄樊市樊城区 黄石市黄石港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

湖南: 株洲市天元区 株洲市荷塘区 株洲市芦凇区 株洲市石峰区 湘潭市雨湖区 湘潭市岳塘区 衡阳市雁峰区 衡阳市珠晖区 衡阳市石鼓区 衡阳市蒸湘区

广东: 广州市番禺区 汕头市濠江区 江门市江海区 江门市蓬江区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顺德区 湛江市赤坎区 湛江市霞山区 湛江市麻章区

广西: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鱼峰区 柳州市柳南区 柳州市柳北区

重庆: 渝北区

贵州: 贵阳市南明区 贵阳市云岩区 贵阳市小河区

云南: 昆明市西山区

甘肃: 兰州市城关区 兰州市七里河区 兰州市西固区 兰州市安宁区



七等:

北京: 门头沟区 房山区 怀柔区

天津: 汉沽区 大港区 东丽区 北辰区

河北: 秦皇岛市海港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山西: 太原市小店区 太原市尖草坪区 太原市晋源区 大同市城区 大同市南郊区 阳泉市城区 长治市城区 长治市郊区 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辽阳市白塔区 辽阳市文圣区 辽阳市太子河区 丹东市振兴区 丹东市元宝区 丹东市振安区 营口市站前区 营口市西市区 营口市老边区 锦州市太和区 锦州市古塔区 锦州市凌河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黑龙江: 牡丹江市爱民区 牡丹江市东安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

上海: 金山区 松江区 南汇区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 连云港市新浦区 连云港市海州区 泰州市海陵区 泰州市高港区 启东市 无锡市惠山区 无锡市锡山区 江阴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浙江: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宁波市镇海区 嘉兴市秀城区 嘉兴市秀州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淑江区 台州市黄岩区 台州市路桥区

安徽: 淮北市相山区 淮北市烈山区 淮南市田家庵区 淮南市大通区

福建: 厦门市同安区 厦门市翔安区 泉州市鲤城区 泉州市丰泽区 金门县 漳州市芗城区

江西: 南昌市湾里区 九江市浔阳区

山东: 威海市环翠区

河南: 新乡市卫滨区 新乡市红旗区 新乡市牧野区 安阳市北关区 安阳市文峰区 安阳市殷都区 安阳市龙安区 平顶山市新华区 平顶山市卫东区 平顶山市湛河区

湖北: 荆州市沙市区 荆州市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 宜昌市伍家岗区 宜昌市点军区 宜昌市猇亭区

湖南: 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 广州市花都区 韶关市北江区 韶关市武江区 韶关市浈江区 潮州市湘桥区 佛山市三水区 肇庆市端州区 阳江市江城区 茂名市茂南区 茂名市茂港区 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 桂林市秀峰区 桂林市叠彩区 桂林市象山区 桂林市七星区

青海: 西宁市城中区 西宁市城东区 西宁市城西区 西宁市城北区

宁夏: 银川市兴庆区 银川市金凤区 银川市西夏区



八等:

天津: 武清区

河北: 张家口市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 承德市双桥区 承德市双滦区 唐山市丰润区 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广阳区 沧州市运河区 沧州市新华区 衡水市桃城区 邢台市桥东区 邢台市桥西区

辽宁: 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龙城区 阜新市海州区 阜新市太平区 阜新市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 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 四平市铁西区 四平市铁东区 通化市东昌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 延吉市

黑龙江: 哈尔滨市松北区 哈尔滨市平房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鹤岗市兴山区 鹤岗市向阳区 鹤岗市工农区 鹤岗市南山区 鹤岗市兴安区 鹤岗市东山区 佳木斯市前进区 佳木斯市永红区 佳木斯市向阳区 佳木斯市东风区 佳木斯市郊区 鸡西市鸡冠区

上海: 青浦区 奉贤区

江苏: 淮安市清河区 淮安市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 宜兴市 吴江市 常熟市

浙江: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湖州市吴兴区 湖州市南浔区 义乌市

安徽: 蚌埠市蚌山区 蚌埠市龙子湖区 蚌埠市禹会区 蚌埠市淮上区 铜陵市铜官山区 铜陵市狮子山区 铜陵市郊区 安庆市迎江区 安庆市大观区 安庆市郊区

福建: 福清市 泉州市洛江区 石狮市 晋江市 漳州市龙文区

江西: 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 青岛市黄岛区 青岛市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 济宁市市中区 济宁市任城区 泰安市泰山区 泰安市岱岳区

河南: 焦作市山阳区 焦作市解放区 开封市鼓楼区 开封市龙亭区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开封市南关区 开封市郊区

湖北: 十堰市张湾区 十堰市茅箭区

湖南: 常德市武陵区 常德市鼎城区 郴州市北湖区 郴州市苏仙区

广东: 增城市 珠海市斗门区 汕头市潮阳区 汕头市潮南区 汕头市澄海区 清远市清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 梅州市梅江区 揭阳市榕城区 普宁市 汕尾市城区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肇庆市鼎湖区

海南: 海口市秀英区 海口市琼山区 海口市美兰区 三亚市

重庆: 巴南区

贵州: 贵阳市白云区 遵义市红花岗区 遵义市汇川区

云南: 玉溪市红塔区

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九等:

北京: 平谷区 延庆县 密云县

天津: 宝坻区 蓟县 静海县

河北: 鹿泉市 张家口市宣化区 唐山市古冶区 唐山市丰南区

山西: 阳泉市郊区 晋中市榆次区 临汾市尧都区

辽宁: 瓦房店市 海城市 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 松原市宁江区 辽源市龙山区 辽源市西安区

上海: 崇明县

江苏: 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市六合区 徐州市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盐城市亭湖区 靖江市 泰兴市 海门市 通州市 如皋市 扬中市 丹阳市 溧阳市 太仓市

浙江: 慈溪市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舟山市普陀区 诸暨市 上虞市 绍兴县 金华市婺城区 金华市金东区

福建: 三明市梅列区 三明市三元区 莆田市城厢区 莆田市涵江区 莆田市荔城区 龙岩市新罗区

江西: 九江市庐山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 新余市渝水区 萍乡市安源区 宜春市袁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吉安市青原区

山东: 聊城市东昌府区 德州市德城区 东营市东营区 淄博市淄川区 淄博市博山区 淄博市临淄区 淄博市周村区 潍坊市寒亭区 潍坊市坊子区 烟台市福山区 烟台市牟平区 龙口市 莱州市 荣成市 文登市 日照市东港区 临沂市兰山区 枣庄市市中区 莱芜市莱城区 滨州市滨城区 菏泽市牡丹区

河南: 漯河市源汇区 南阳市卧龙区 南阳市宛城区

湖北: 武汉市江夏区 荆门市东宝区 荆门市掇刀区 鄂州市鄂城区 仙桃市 潜江市

湖南: 益阳市赫山区 益阳市资阳区 岳阳市云溪区 衡阳市南岳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 永州市芝山区 邵阳市双清区 邵阳市大祥区 邵阳市北塔区 娄底市娄星区

广东: 从化市 惠东县 恩平市 鹤山市 佛山市高明区 高要市 云浮市云城区 罗定市 廉江市

广西: 桂林市雁山区 梧州市万秀区 梧州市蝶山区 梧州市长洲区 贵港市港北区 贵港市港南区 贵港市覃塘区 北海市海城区 北海市银海区

重庆: 北碚区

四川: 绵阳市涪城区 绵阳市游仙区 德阳市旌阳区

贵州: 贵阳市花溪区 贵阳市乌当区

云南: 安宁市

陕西: 铜川市王益区 铜川市印台区 宝鸡市渭滨区 宝鸡市金台区 汉中市汉台区

新疆: 石河子市



十等:

天津: 宁河县

河北: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辛集市 藁城市 正定县 迁安市 三河市 涿州市

山西:阳泉市矿区 侯马市 运城市盐湖区

内蒙古: 赤峰市红山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 赤峰市松山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 乌海市海南区 乌海市乌达区

辽宁: 普兰店市 庄河市 铁岭市清河区 本溪市南芬区 大石桥市 盖州市

吉林: 长春市双阳区 白城市洮北区 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 白山市八道江区 图们市 敦化市

黑龙江: 双城市 尚志市 阿城市 呼兰区 黑河市爱辉区 大庆市红岗区 伊春市伊春区 双鸭山市尖山区 双鸭山市岭东区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双鸭山市宝山区 绥芬河市 绥化市北林区 肇东市

江苏: 徐州市九里区 徐州市贾汪区 淮安市楚州区 东台市 扬州市邗江区 仪征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镇江市丹徒区 金坛市

浙江: 富阳市 海宁市 衢州市柯城区 永康市 东阳市 临海市 温岭市 瑞安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

安徽: 肥东县 肥西县 阜阳市颖州区 阜阳市颖东区 阜阳市颖泉区 亳州市谯城区 滁州市琅琊区 滁州市南谯区 芜湖县 繁昌县 宣城市宣州区 宁国市

福建: 长乐市 南平市延平区 永安市 泉州市泉港区 南安市 龙海市

江西: 鹰潭市月湖区 贵溪市 上饶市信州区 丰城市

山东: 胶州市 即墨市 寿光市 招远市 临沂市罗庄区 临沂市河东区

河南: 三门峡市湖滨区 鹤壁市淇滨区 鹤壁市山城区 鹤壁市鹤山区 濮阳市华龙区 许昌市魏都区

湖北: 武汉市蔡甸区 沙洋县 孝感市孝南区 黄冈市黄州区 鄂州市华容区 黄石市下陆区 黄石市铁山区 江陵县 随州市曾都区 天门市

湖南: 浏阳市 长沙县 张家界市永定区 岳阳市君山区 怀化市鹤城区

广东: 南澳县 英德市 连州市 佛冈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曲江县 潮安县 揭东县 陆丰市 海丰县 博罗县 四会市 阳春市 化州市 信宜市 高州市 电白县 吴川市 雷州市

广西: 邕宁县 武鸣县 玉林市玉州区 钦州市钦南区 钦州市钦北区 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海南: 琼海市 儋州市

重庆: 万盛区 双桥区

四川: 成都市龙泉驿区 内江市市中区 乐山市市中区 乐山市沙湾区 自贡市大安区 自贡市自流井区 泸州市江阳区 宜宾市翠屏区 攀枝花市东区 攀枝花市仁和区

贵州: 六盘水市钟山区

云南: 昆明市东川区 曲靖市麒麟区

西藏: 拉萨市城关区

陕西: 西安市阎良区 西安市临潼区 西安市长安区 渭南市临渭区 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渭城区

甘肃: 嘉峪关市 金昌市金川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城区

宁夏: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新疆: 喀什市 阿克苏市 库尔勒市 伊宁市



十一等:

河北: 新乐市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遵化市 霸州市 定州市 高碑店市 任丘市 黄骅市 邯郸市峰峰矿区 武安市 邯郸县

山西: 古交市 清徐县 大同市矿区 大同市新荣区 朔州市朔城区 忻州市忻府区 介休市 孝义市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满洲里市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乌兰浩特市

辽宁: 新民市 北票市 凌源市 阜新市新邱区 阜新市清和门区 调兵山市 开原市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阳市弓长岭区 灯塔市 凤城市 东港市 凌海市 葫芦岛市南票区 兴城市

吉林: 九台市 榆树市 磐石市 蛟河市 桦甸市 舒兰市 集安市 临江市 珲春市 龙井市 和龙市

黑龙江: 五常市 宾县 七台河市桃山区 七台河市新兴区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鸡西市滴道区 密山市 海林市 海伦市 庆安县

江苏: 溧水县 高淳县 邳州市 新沂市 宿迁市宿城区 大丰市 高邮市 宝应县 兴化市 如东县 海安县 句容市

浙江: 临安市 桐乡市 嘉善县 兰溪市 玉环县

安徽: 长丰县 宿州市埇桥区 淮北市杜集区 黄山市屯溪区 黄山市徽州区 六安市金安区 六安市裕安区 巢湖市居巢区

福建: 闽侯县 连江县 莆田市秀屿区 惠安县 宁德市蕉城区

江西: 乐平市 萍乡市湘东区 抚州市临川区 井冈山市

山东: 济南市长清区 章丘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莱西市 安丘市 昌邑市 青州市 诸城市 莱阳市 蓬莱市 乳山市 枣庄市薛城区 滕州市 曲阜市 兖州市 邹城市 新泰市 肥城市 莱芜市钢城区

河南: 郑州市上街区 洛阳市吉利区 焦作市中站区 焦作市马村区 新乡市凤泉区 商丘市梁园区 商丘市睢阳区 信阳市浉河区 信阳市平桥区 太康县 驻马店市驿城区 济源市

湖北: 武汉市汉南区 武汉市黄陂区 武汉市新洲区 丹江口市 襄樊市襄阳区 老河口市 枣阳市 宜城市 钟祥市 应城市 麻城市 武穴市 鄂州市梁子湖区 大冶市 咸宁市咸安区 赤壁市 石首市 洪湖市 松滋市

湖南: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沅江市 汨罗市 临湘市 醴陵市 湘乡市 耒阳市 吉首市

广东: 清新县 新丰县 连平县 兴宁市 梅县 饶平县 揭西县 惠来县 龙门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云安县 新兴县 阳西县 阳东县 遂溪县 徐闻县

广西: 百色市右江区 来宾市兴宾区

海南: 文昌市 万宁市 东方市 澄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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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采取变通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
一商标所产生的矛盾日趋尖锐,由此引起的商标纠纷愈益增多,已经影响到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局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
刀切”的精神,对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以前注册的商标,依据当时的商标法规,谁注册在先,该商标归谁所有,注册在后一方,不再享有商标所有权。
二、在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七九年十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谁先使用归谁所有,使用在后的,不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曾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注册并经核准的,该商标归受让人所有,如当时未经原注册人同意,只由受让人或某个组织单方面将该商标办成转让的,均视为无效,商标仍归原注册人所有。
四、工贸双方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一方多年来确实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很差的,应放弃该商标,将商标归属于多年来一直使用的或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另一方。
五、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权的丧失(个别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除外)。
六、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当地工贸双方的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工作,妥善予以解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在正式确定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手续。
此文请转发至有关工贸企业。



199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