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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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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政办发〔2005〕3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市区内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增加环卫清扫、清运、垃圾处理及转运站、公厕建设等设施、设备方面。
第三条 征收范围为除救护车、殡葬车、消防车、军车、警车、农业生产性用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减收或免收)。
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客车(含小轿车):10座以下(含10座),每辆每月8元;10座以上每辆每月10元。
(二)货车:5吨以下(含5吨),每辆每月5元;5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每辆每月10元;15吨以上,每辆每月15元。
(三)摩托车(摩托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
(四)火车:客车30-50元/列·次(往返为一列·次),货车20元/列·次(往返为一列·次)。
(五)飞机:10元/架·次(往返为一架·次)。
第五条 出租车、公交车、其它非生产性农用车辆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第六条 收费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市交警、地税等部门代征,收费总额的5%作为代征部门的代办费;交警部门负责客车、货车、摩托车车的征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火车、飞机的征收工作。市环卫部门落实专人配合收费。
第七条 代征部门收费前必须出示由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及监督举报电话;收费人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代征收单位工作人员与市环卫部门协助人员必须持有《收费员证》,挂牌上岗、热情服务,接受缴费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中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微机管理制度,收缴费用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用账户,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代征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在收缴管理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价格、审计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年度收取,在每年的车辆年审或税收中一并征收,新购车辆按实际使用月份征收。
第十条 代征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足额征收;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7 月1日起执行。


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总后勤部直属卫生单位:

  按照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认真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军队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支援力度,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不断增强。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为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要求
  各地各医院要在总结多年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工作的通知》(卫医疗〔2007〕56号)确定的原则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把这项工作与深化医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受援医院整体达到二级甲等和90%的病人看病就医不出县域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推动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更紧密联系
  (一)帮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支援医院要指导和协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受援医院及其重点专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商制订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为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实行管理人员双向挂职。支援医院要选派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院任院长、副院长或科室主任、副主任。要在提供技术帮扶的同时,帮助受援医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管理。县级医院要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到支援医院相应科室和部门进修、学习或挂职,支援医院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积极开展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县级医院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以及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

  (四)探索建立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合作共赢的机制。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可以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托管等形式,探索建立相对紧密的关系,促进形成纵向联合体和责任共同体,增强农村群众对县级医院的认可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下沉的长效机制。

  三、全面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一)加强对县级医院重点专科的扶持力度。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近三年县外转诊率前4位的病种、国务院和卫生部要求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20种重大疾病,结合医院发展需求,制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鼓励采用“团队帮扶”的模式,帮助受援医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以专科建设带动受援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提高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支援医院的派驻人员要在受援医院参与门诊与病房排班、值班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派驻医务人员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受援医院开展本医院和受援医院经批准开展的适宜医疗技术和手术。支援医院通过手术示范、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受援医院医疗技术水平。

  (三)做好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工作。支援医院和派驻医师要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形式,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途径,提高受援医院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结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受援医院可以选派医疗团队到三级医院进修培训,三级医院要实行“团队对团队”的导师制方式,培训受援医院的骨干人才。

  (四)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工作。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病理、远程教育、远程培训等,特别是要开展疑难危重病例远程会诊。要制订完善远程会诊的制度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步成果,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对口支援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和中医临床疗效,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防病治病服务。

  四、做好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承担任务的定点医院和疾病病种。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受援医院承担的具体任务和要求。要以重大疾病诊治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要按照病种分级诊疗和转诊标准,一般大病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院诊治,复杂疑难病例转诊到三级医院。受援医院要配合做好筛查与治疗等环节的衔接,加强对筛查异常和确诊病例的管理,保证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支援医院要组织县级医院按照卫生部制定印发的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细化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要会同支援医院,通过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巡诊等方式,帮助县级医院做好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形成对口支援的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对口支援工作任务进行协调管理,尽可能确定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部属(管)医院在完成卫生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所在地方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口支援的经费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政府负责医院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医院开展对口支援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标准。

  (三)完善对口支援管理。要建立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约束制度、会商和协调制度、信息报送和分析通报制度、督导检查和评价制度等。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在县级医院工作满3个月,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要充分利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卫生部网站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查询窗口,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2012年9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险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