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一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饭店、餐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均可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
第三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应当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定点单位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和消防安全许可等证件;
(三)经营服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经营地点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认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第六条 认证旅游定点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符合国家规定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星级饭店直接获得旅游定点资格,不再另行颁发标志牌。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凡被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内外旅行社进行推介。
旅行社接待来泰旅游团队,应将其住宿、就餐、购物等安排到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
第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对达到星级饭店标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评定批准或报经上级评定批准为星级饭店。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应及时认证并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接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降低服务标准或多次被游客投诉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旅游定点单位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降低标准认证旅游定点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定点单位监督不力造成游客多次投诉,影响泰安对外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