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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6 22: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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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4月14日以粤财综〔2009〕53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

  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清算的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将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同时废止。




“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巴西 俄罗斯 印度


“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




  2009年6月16日,中国、巴西、俄罗斯和印度“金砖四国”领导人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首次正式会晤,并发表《“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

2009年6月16日

  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于2009年6月16日在叶卡捷琳堡举行会晤,讨论了当今全球经济形势和发展领域的紧迫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金砖四国”合作的前景。

  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我们强调,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峰会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中心作用,峰会有助于促进各国在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合作、政策协调和政治对话。

  2、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积极落实2009年4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峰会共识。我们将在彼此之间并同其他伙伴开展密切合作,确保2009年9月在匹兹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在采取集体行动方面取得更多进展。我们期待2009年6月24日至26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的影响高级别会议”取得成功。

  3、我们承诺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使其体现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应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高级领导层选举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原则。我们强烈认为应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4、我们确信,一个改革后的金融经济体系应包含以下原则:

  ——国际金融机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民主、透明;

  ——坚实的法律基础;

  ——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活动互不抵触;

  ——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

  5、我们认识到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对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作用。我们呼吁各方共同努力改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我们敦促各方保持多边贸易体系稳定,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并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

  6、最贫困国家受金融危机影响最为严重。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向这些国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力度,努力将危机对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发达国家应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其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增加援助、减免债务、开放市场和转让技术。

  7、实施《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及多边环境条约中所强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成为改变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方向。

  8、我们支持各国,包括能源生产国、消费国和过境国,在能源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以降低不确定性,确保能源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我们支持能源资源供给的多元化,包括可再生能源,支持能源过境通道的安全,支持加强新能源的投资和基础设施。

  9、我们支持在能效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我们愿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就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将有关措施与落实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任务相结合。

  10、我们重申四国愿在关键的社会领域加强合作,增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降低灾害风险。我们注意到今天发表的全球粮食安全声明,这是四国通过多边努力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的重要贡献。

  11、我们重申愿加强科技和教育合作,参与基础研究和研发高技术。

  12、我们强调并支持,在国际法治、平等合作、互相尊重、由各国协调行动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民主和公正的多极世界。我们重申支持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3、我们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何人、何地,均无任何理由采取恐怖行动。我们注意到联合国大会仍在讨论《全面反恐条约》草案,呼吁尽快通过。

  14、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率,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我们重申,重视印度和巴西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他们希望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15、我们将以循序渐进、积极务实、开放透明的方式推动四国对话与合作。“金砖四国”对话与合作不仅符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16、俄罗斯、印度、中国欢迎巴西愿于2010年承办下一次“金砖四国”领导人会晤。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7 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八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4.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4.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